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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基督徒,我們很自然地會問以下的問題:神想我的生命是怎樣的?我應該或可以如何取悦神?神對我有什麼計劃?我的選擇是否合乎神的旨意等等。為此,筆者會嘗試分享一些個人的信念及想法,希望藉此也能解答部分問題和困惑。
什麼是「神的旨意」?
馬太福音 7:21「不是每一個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都能進天國;惟有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
約翰福音 6:38 因為我從天上降下來,不是要按自己的意思行,乃是要按那差我來者的意思行。
約翰福音 7:17 人若立志要遵行神的旨意,就會知道這教導究竟是出於神,還是我憑著自己說的。
彼得前書 4:2 使你們從今以後不再隨從人的情慾,只順從神的旨意,在世度餘下的光陰。
約翰一書 5:14 我們若照著神的旨意祈求,他就垂聽我們;這就是我們對他所存坦然無懼的心。
以上經文都有提及到有關「神的旨意」,究竟什麼是「神的旨意」?
神的旨意可分為兩大類:
- 已揭示的(unveiled, revealed);
- 還未被揭示的。
關於已揭示的旨意[1]代表在正典(Canon)聖經中(共66卷書)明確地表明出來的,不包括早期教父的文獻、各種偽經和次經。, 在舊約(以下簡稱OT)通常是透過以下的方式啟示出來:
- 耶和華神直接的啟示,例子:神親自向摩西頒布律法、典章、律例(出埃及記十九至廿四章)[2]出32:15-16 中提及「版是神的工作,字是神寫的字」,清楚表明作者認為這兩板法版上的內容是直接出於神。,向先知耶利米說預言(耶一2-3);
- 藉媒介向人揭示(先知、神人、神的使者、天使),例子:神人見祭司以利並降下預言,改變了之前的應許(撒上二27-36);
- 透過「烏陵」和「土明」或其他工具(如:制籤),讓人可以求問神的旨意,例子:大祭司以利亞撒憑烏陵在耶和華面前為約書亞求問(民廿七18-21),撒母耳在以色列民眾中抽籤得掃羅為王(撒上十17-21);
在新約(以下簡稱 NT),同樣有從耶穌直接而來的啟示,如:各種教導(山上的寶訓,馬太福音五至七章)、有關天國的比喻、還有耶穌與使徒保羅的對話等(徒九3-6);除此之外,也會通過使徒/門徒藉著聖靈的引導(徒八29)、主的使者/天使的顯現(太一20-25)、或藉見異象/夢境(徒十9-16,整卷啟示錄)等方式揭示其旨意;最後,還有和OT 一樣的搖籤,並加上「禱告」的方式求問神(徒一24-26)。
關於已揭示的旨意,其內容可以分為原則性/價值觀和實踐性/基督徒行事為人有關的兩個範疇,Garry Friesen[3]Garry Friesen with J. Robin Maxson, Decision making and the Will of God, revised ed., Multnomah, 2004, p. 28.則將神的旨意分為神絕對的主權的旨意(God’s sovereign will)、神道德的旨意 (God’s moral will) 和神個人的旨意 (God’s individual will) 三方面,筆者也會以此作骨幹去討論。
有關神絕對的主權的旨意,通常是與神的揀選、救贖、審判有關。
在OT,通常用希伯來文abah這個字去表達,例子:神任憑法老心硬(出十27),神因大衛的緣故,不肯滅絕猶大(王下八19),神降災給以色列(代上廿一7);在NT,希臘文則是boulomai 或 boule 以表達神絕對的旨意(sense of absolute determination),例子:路七30,徒二23、四28,弗一11,希六17等。除此之外,主耶穌在約翰福音六38-40節中也曾主動揭示神有關救贖的旨意,就是「將神所賜給他的,一個也不失落,在末日要使他復活」。在加拉太書一4節,也説明了神的旨意是「要基督為我們的罪捨己,要救我們脱離現今這罪惡的世代」。
有關神道德的旨意,就是神教導人應當如何「信」和「行」。
其內容通常是與神原則性/價值觀的教導、神的屬性(traits of God, God’s nature)有關,這些教導主要包括:愛(耶三十一3;弗五1-2,約壹四8)、敬畏神的心[4]在OT,我們經常會見到「萬軍之耶和華」的描述,如:撒上1:3、11,4:4,15:2,17:45,撒下7:27,王上18:15,詩24:10,69:6,賽1:24,6:3 等等,超過二百次,代表了神的大能和榮耀,也表達了人對神的敬畏之情和應有的態度。 (箴一7,詩二11,書廿四14,傳十二13;弗五21,西三22,啟十四7)、聖潔(利十九2;來十二14,彼前一15-16)、憐憫(出三十四6,詩七十二13,何六6;弗四32)和公義(伯八3,詩十五1-2;羅十四17-18,約壹三7)等等。關於這方面,Garry 更表達這些旨意是要我們更似神(be like God),效法祂的形象,除了以上所提及的,還有更多特質例如仁慈(路六36)、饒恕(西三13)、堅忍(來十二2-4)、順服(彼前二21-23)及慷慨(林後八1-9)等[5]Garry Friesen with J. Robin Maxson, pp. 119-120.。
OT 的律法就是教導人如何與聖潔、忌邪的神相處,藉著律法得以認識律法背後的神[6]例如十誡,頭四條是關於「與神關係」,教導人如何敬拜神,與聖經忌邪的神相處;其餘的六條則是關於「與人關係」(即道德倫理的範疇),教導人如何對待身邊人/鄰舍。,其原則/旨意背後可歸納為「謹守遵行祂的誡命」(申六17)。
遵守神的律例是神與以色列人立約的中心,當中神期望並要求屬祂的子民對祂有信心,願意完全倚靠祂、順服祂,並遵從祂所教導/吩咐的去行;而拒絕遵守就代表不信的惡心、背棄神(選擇敬拜/信靠其他偶像)、離棄祂、藐視祂,叛逆的態度等等。為此,以色列人在整個舊約時代,用了幾千年,才明白神想我們「順服、謙卑在祂面前」的旨意;去到NT時期,猶太人(特別是法利賽人和文士)看似是學懂了,因為他們在行為上高舉律法的教導,如嚴守安息日、禁食禱告等,但卻完全忽視了認識這些律法背後的神,更自以為義,由從前的悖逆不順從到另一個極端 — 自誇狂傲,把許多屬人的規條當作教義教導人,只注重「行為」而忽略了「內心」,只有敬虔的外貌,卻背了敬虔的實意。(可七7;提後三5)
在NT,雖然耶穌的出現已廢掉了一切律法,但其道成肉身、生命的榜樣卻成全了律法。主耶穌親自將OT 的一切律法歸納為「愛神、愛人」兩條誡命(申六5;太廿二37/可十二30-31/路十27),其律法的總綱並原則性的教導就是「愛」(提前一5),主耶穌身體力行實踐示範給我們看,教導我們如何在信仰生活中活出神的旨意,因此,NT 的書信內容經常包含耶穌和使徒等對基督徒「行事為人」的勸勉和教導。
行事為人,希臘文peripateo 這字直譯有「往來行走」的意思,指的就是基督徒的日常生活,這個字也是保羅喜歡使用並於其書信中提及的[7]包括:徒23:1,羅6:4、13:13,林前4:17,林後5:7、12:18,弗4:1、17,5:8,腓1:27,⻄1:10,帖前4:1。另外, 有關在「基督裏的行事為人」,筆者也於教導新約書卷《以弗所書》中的課堂中談論過,其要點有:效法基督 (脱 去舊人、罪)、憑愛心行事、行在光明裡和活在謹慎裡。。 這些教導的內容是藉著認識神的屬性,從而引申出如何實踐和應用出來。例子:如明白了神聖潔的特質,所以,我們要遠離罪,無論是身子上的罪(行淫亂、污穢的事,林前六18),又或者對待身邊人的罪(説謊、行詭詐、論斷、紛爭等,羅一29);另外,明白了神的憐憫和恩慈,我們願意學習包容、忍耐、不計算別人的過犯/惡,追求和平與眾人和睦等等(林前十三4-5,來十二14)。
要實踐對「未信的人」的愛,通常是從「恩慈、憐憫、饒恕」中表達出來,就像耶穌對撒馬利亞女人、有罪的女人、税吏等,藉著愛、接納和行美善的事,讓他們得以認識神,得著救恩,就如路加福音五31節,耶穌回答說:「健康的人用不著醫生,有病的人才用得著;我不是來召義人悔改,乃是召罪人悔改。」有關這方面的旨意,就是耶穌囑咐門徒實踐大使命,使萬民作基督的門徒(太廿八19)、尋找拯救失喪的人(路十九10)、作神的工,為神收莊稼(約四35-38),實踐幫助人與神、與人和好、傳福音的職分(林後五18,提後四5)等等。
對於「信的人」,則可以在「愛」的總綱上加上「彼此」,這是神對門徒之間的相互期望,如要彼此同心(羅十五5)、彼此服事(彼前四10)、彼此認罪(雅五16)、彼此相勸(來三13)、彼此順服(弗五21,彼前五5)、彼此容忍饒恕(西三13)、彼此教導(西三16);不可彼此説謊(西三9)、彼此爭吵告狀(林前六1、7)、彼此詆毁論斷 (雅四11)等等,以上這些都是有關實踐性/基督徒行事為人的旨意。
我如何知道我的選擇或決定是否合乎神的旨意?
就如筆者所述,所有神認為我們必需要知道的,無論是有關原則性的、或是實踐性的,神/基督已經藉著「道成肉身」、神的話直接地、完整地、完完全全的揭示給我們,讓我們可以揣摩而得,就如羅馬書二18,保羅説:「知道神的旨意,從律法受了教導而能分辨是非」。因此,若這些選擇是與「神道德倫理的旨意和教導」有關,我們只須要積極尋求、認識、學習,並盡力實踐這些教導便可,就如雅各書一22-25 中所說:「你們要作行道的人」。有關這方面,Garry 用簡單直接的方式說明出來[8]Garry Friesen with J. Robin Maxson, p.116.:
- 凡神所吩咐的,我們必須遵從;
- 神沒有吩咐的,祂給予我們自由(及責任)去選擇;
- 神沒有吩咐的,祂給予我們智慧去選擇;
- 當我們的選擇是合乎道德倫理的規範,而作出具智慧的選擇,我們必相信有絕對主權的神會在當中運行,按其旨意,成其美好。
這代表著所有在列明的旨意以外的範疇,我們都可以因著自由意志而作出個人的選擇,例子:神對有關「工作」的旨意,其原則性旨意包括「殷勤不可懶惰 」(羅十二11,提後五13)、「親手做工/ 正經事」(多三8)、「像是服侍主、討神的喜悅,用誠實的心甘心服侍」(弗六7)、「工作後有安息」(創二2)、「不説謊、不貪愛錢財」等,當中並沒有提及「做什麼工作」、或有關「工作種類」的旨意,這表明了無論我們是作「老師」或是作「工匠」、「廚師」等,在神眼中都是可行的。
關於第三點,歌羅西書一9也表明了我們可以藉著禱告和祈求,求神讓我們滿有屬靈的智慧和悟性,真正知道神的旨意。另外,從聖經的例子我們也看到,若是那決定/選擇並非合乎神的心意,神也會用不同的方法去阻擋我們,就如民數記中的先知巴蘭(民數記廿二章),儘管他明確知道神的旨意「不可詛咒以色列人」,但卻因貪婪的緣故而一再接待巴勒的臣僕、希望神能改變主意;為此,在過程中若非得到忠心的驢出手相救,險些被神擊殺,甚至到最後,詛咒的話也變成祝福。由此可見,不合乎神旨意的路往往是崎嶇、寸步難行的,神會站在路中間阻擋我們(民廿二34);反之,謹守遵從神旨意的人道路亨通,凡事盡都順利(書一7-8,詩一3),就像在埃及作宰相的約瑟(創三十九3、23)和在外邦王管轄下生活的以斯帖、尼希米、但以理等。
最後,有關神個人的旨意這部分,這是指神對不同人的「個人、獨特的旨意和計劃」。筆者將會在下一集探討「神是否對我有個人有特別的旨意/呼召/藍圖/ 計劃?」這問題中一併分享。
有興趣深入了解此課題,可參閱:
- Garry Friesen with J. Robin Maxson, Decision making and the Will of God, revised ed., Multnomah, 2004.
- Bruce K. Waltke, Finding the will of God: A pagan notion?, Wm. B. Eerdmans, 1995.
註腳
↑1 | 代表在正典(Canon)聖經中(共66卷書)明確地表明出來的,不包括早期教父的文獻、各種偽經和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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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32:15-16 中提及「版是神的工作,字是神寫的字」,清楚表明作者認為這兩板法版上的內容是直接出於神。 |
↑3 | Garry Friesen with J. Robin Maxson, Decision making and the Will of God, revised ed., Multnomah, 2004, p. 28. |
↑4 | 在OT,我們經常會見到「萬軍之耶和華」的描述,如:撒上1:3、11,4:4,15:2,17:45,撒下7:27,王上18:15,詩24:10,69:6,賽1:24,6:3 等等,超過二百次,代表了神的大能和榮耀,也表達了人對神的敬畏之情和應有的態度。 |
↑5 | Garry Friesen with J. Robin Maxson, pp. 119-120. |
↑6 | 例如十誡,頭四條是關於「與神關係」,教導人如何敬拜神,與聖經忌邪的神相處;其餘的六條則是關於「與人關係」(即道德倫理的範疇),教導人如何對待身邊人/鄰舍。 |
↑7 | 包括:徒23:1,羅6:4、13:13,林前4:17,林後5:7、12:18,弗4:1、17,5:8,腓1:27,⻄1:10,帖前4:1。另外, 有關在「基督裏的行事為人」,筆者也於教導新約書卷《以弗所書》中的課堂中談論過,其要點有:效法基督 (脱 去舊人、罪)、憑愛心行事、行在光明裡和活在謹慎裡。 |
↑8 | Garry Friesen with J. Robin Maxson, p.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