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想像犯罪,算是犯罪嗎?(Henry Au)

閱讀時間: 9 分鐘

(讀者提問)問:僅想像犯罪,算是犯罪嗎?有時我會想像以刀插入陌生人的身體,幻想血流出來便會有發自內心的高興。如果這是罪,那麼寫犯罪小說的作家也算是犯罪嗎?成為基督徒必須要斷絕這些想法嗎?

答:

「僅想像犯罪,算是犯罪嗎?」:筆者的答案既

筆者先探討「想像犯罪」和「實際犯罪」不同的情況。試想像一個情況:當一個人和另一個人爭吵,吵得面紅耳熱,其中一個人閃個舉手攻擊的念頭,但卻沒有動手,該算是「傷人未遂」或是單純的「動怒」呢?那個人事後該慶幸自己沒有按想過的念頭而動粗,或是應該為曾有過動粗的念頭而內疚呢?如果那人動手打人的念頭也算是犯罪,罪責和真的打人或打傷人是否一樣呢?如果只是想法也視為等同實則的行為,犯罪的想法等同犯罪的行為,那麼良好的想法是否亦等同善行呢?如果一個人常常想起要對父母及身邊的人好,要孝順父母、付出給別人,但這些卻只是存留在腦海中的想法,並沒有實在的行出來,那他應不應該為這些美好的念頭而得到神的獎賞或嘉許呢?當然聖經對此的教導是否定的[1]雅1:25(和合本)
唯有詳細察看那全備、使人自由之律法的,並且時常如此,這人既不是聽了就忘,乃是實在行出來,就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

雅4:17(和合本) 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

林後5:10(和合本) 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臺前顯露出來,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
。經文教導的是,我們是根據所作出的行為而受審判的。

我們一天有很多的念頭在腦海裡出現,有些可能一閃即逝,有些可能是經過不斷沉澱、發展的想法。它們的源頭可能是來自自身內心的深處、可能是來自潛意默化的教導,也可能是來自外面的刺激或誘導、甚或是撒但的耳語或聖靈的感動。無論如何,我們不容易馬上辨識其來源為何。

改教家馬丁路德曾言:「你不能阻止飛鳥從頭上飛過,卻能阻止牠們在你的頭髮上築巢」[2]Luther’s Explanation of the Lord’s Prayer, Sixth Petition (“And lead us not into temptation”), paragraph 161。筆者認為我們不需要為一閃而過的惡念而負責,也不該為一閃而過的善念而受獎賞。但我們要小心,雖然我們的想法有時像飛鳥一般不知從何而來或何時出現。但如果是惡念,我們是有責任阻止其留在腦海中慢慢生根建造的[3]創4:6-7;太15:18-19,就如阻止飛鳥在自己頭上築巢。相反,好的念頭卻需要培養而將之實際行出來的[4]耶穌山羊、綿羊的比喻:太25:31-46;雅1:25。所以筆者認為僅是犯罪的想法,特別是腦海停留不久的想法,很多時並不等同於真實的犯罪。所以筆者認為在睡夢中「所作」的事,也不該算為犯罪。除非你能控制你的夢境,否則你不需要為不知從何而來的想法而負責。

既然如此,為什麼筆者又說有些時候在腦海裡的想法本身都是罪呢?

先看以下的經文:

太 5:21-24(和合本):

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

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

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

太 5:27-30(和合本):

27 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

28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

29 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裡。

30 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下入地獄。

有些人對以上的經文的理解,認為耶穌將「動怒」= 「殺人」,「心裡動淫念」= 「姦淫」[5]可參考筆者另一篇:太5:27-30:如何理解「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這教訓?。但按上文下理以及常識的理解,這兩段經文並不是想將思想中的惡念和惡行本身劃一等號,而是提出對抗罪要從心開始。一般的法律不處理內心,但神期望我們從心開始止住罪惡[6]箴4:23;太12:35;路6:45。先前筆者指出,人每天都有很多不同的想法略過,我們不需要太著眼於稍蹤即逝的想法去判定自己。但這不代表只是肉身所行的才能犯罪,其實單靠思想我們也能犯罪。就像以上兩段經文,即使「不饒恕」、「惱怒」並不如「殺人」般嚴重、思想上的「姦淫」不如行為上的「姦淫」有同一的破壞力,但「不饒恕」、「惱怒」、「污穢」的思想也是內心中的「行為」,也是罪。就如「嫉妒」、「憎恨」是內心的行為,並不需要其演化成為外在的行為才是罪:就如創4中該隱對亞伯,在內心出現嫉妒時沒有制伏它便已是犯罪了,只是後來更演化成為殺人罪。

依你所說的情況,當然你「想像傷人」不能算是真的犯了傷人罪。但問題是為何你會有喜歡傷人的念頭?為什麼會喜歡看到別人受苦?是你對人、社會有「憤怒」或「仇恨」嗎?還是你背後面對著什麼壓力無處宣泄?雖然現代社會的道德一般奉行「傷害原則」(the harm principle):僅為了阻止造成別人的傷害[7]注意:只是不傷害別人,自己不包括在內,才能違反人的意願去限制人的自由。所以當沒有任何實則的「受害者」時(例如在幻想中出現的人物),人就可以不受約束。但聖經卻教導:

箴4:23(和合本) 你要保守你心,勝過保守一切,因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

箴21:10(和合本) 惡人的心樂人受禍;他眼並不憐恤鄰舍。

太 15:18-20(和合本):

惟獨出口的,是從心裡發出來的,這才污穢人。

因為從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兇殺、姦淫、苟合、偷盜、妄證、謗讟。

這都是污穢人的;至於不洗手吃飯,那卻不污穢人。

創 4:6-7(和合本):

耶和華對該隱說:你為甚麼發怒呢?你為甚麼變了臉色呢?

你若行得好,豈不蒙悅納?你若行得不好,罪就伏在門前。它必戀慕你,你卻要制伏它。

羅13:10(和合本) 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

神想我們處理的並不只是外在的行為,還有內心。筆者的角度並不是幻想傷人/殺人本身是不是罪,因為也有一些人喜歡玩一些暴力的遊戲,當中殺害、傷害的也是一些虛擬、不存在的人,但也不能斷言他們會幻想或實際會對真人這樣做。筆者也曾玩過這類遊戲,雖然良心上不覺得是犯罪(可能還是能區分真實與虛構),但也不覺得是有益的活動,不宜沉迷。筆者不知你那些想傷人的想法出現得有多頻密,有多長時間,但這些壞想法的出現,實在提醒我們的本質是個罪人,只是有沒有將之實行出來。就如保羅說:

羅 7:14-24(和合本):

14 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

15 因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

16 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

17 既是這樣,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

18 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

19 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

20 若我去做所不願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

21 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

22 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原文是人),我是喜歡神的律;

23 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

24 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

所以我們更加需要神的恩典、能力和寬恕,幫助我們成為合祂心意的人。成為一個基督徒是要去愛神和愛人,不是只是不犯罪。當我們越懂得愛人的時候,自然就越少陷入罪中。所以筆者認為我們應該將心力放在愛更多的人,多於思考某些行為是否罪[8]至於寫作犯罪小說的作家,在構思一些罪行的情節時是否等同犯罪?當然不會,否則《孤星淚》的作者描述主角偷竊的情節時也犯下思想上的「偷竊罪」了。但確實會有些小說、電影的作者會利用人性的黑暗面,以暴力、色情來吸引觀眾、讀者來增加收入。如果要考究他們的罪,就應該不在於他們杜撰了那些情節(這些事情通常確實也在世上不同地方發生),而是背後的機心。

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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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雅1:25(和合本)
唯有詳細察看那全備、使人自由之律法的,並且時常如此,這人既不是聽了就忘,乃是實在行出來,就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

雅4:17(和合本) 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

林後5:10(和合本) 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臺前顯露出來,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
2 Luther’s Explanation of the Lord’s Prayer, Sixth Petition (“And lead us not into temptation”), paragraph 161
3 創4:6-7;太15:18-19
4 耶穌山羊、綿羊的比喻:太25:31-46;雅1:25
5 可參考筆者另一篇:太5:27-30:如何理解「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這教訓?
6 箴4:23;太12:35;路6:45
7 注意:只是不傷害別人,自己不包括在內
8 至於寫作犯罪小說的作家,在構思一些罪行的情節時是否等同犯罪?當然不會,否則《孤星淚》的作者描述主角偷竊的情節時也犯下思想上的「偷竊罪」了。但確實會有些小說、電影的作者會利用人性的黑暗面,以暴力、色情來吸引觀眾、讀者來增加收入。如果要考究他們的罪,就應該不在於他們杜撰了那些情節(這些事情通常確實也在世上不同地方發生),而是背後的機心。

Author: Henry Au

熱愛思考有關神的事情,醉心研究聖經,最愛幫助別人從聖經中認識神。 2004年於浸會大學計算機科學哲學碩士畢業。2016年於紐約神學教育中心神學研究碩士畢業。現為香港基督教會牧師,與太太一起服侍,育有一子一女。 個人神學網誌:https://henryau.org

One thought on “僅想像犯罪,算是犯罪嗎?(Henry Au)”

  1. 聖經真理不應該有模擬兩可的答案,思想犯罪即是犯罪沒有什麼好爭論的,重點是有此思想後,你自認為是罪人還是知道自己因耶穌仍是義人!知道自己永遠是義人的思維才可以幫助人贏過這些犯罪的思想。
    如同人為什麼會說謊,因為怕責罰,若今天很明確的知道不會被責罰,便能放膽說實話。今天耶穌已經擔當世人一切的罪,我們可能還會做錯但天父看的不是我們的思想或行為,天父看的是在我們身上耶穌的義,這才是讓人有力量在做錯後回來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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