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羅的同性戀觀」(中)(Chervy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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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羅神學與其歷史文化背景的關係

保羅書信的內容主要是由「非猶太教」、「通用猶太教」、及「猶太彌賽亞」的資料交織而成的。保羅有著獨特的歷史文化背景,既是希伯來人,孕育於法利賽人的搖籃下,非常熟悉舊約摩西律法;又是羅馬公民,除希伯來文、拉丁文外,更十分精通希臘文及其修辭技巧,能言善辯,令保羅成為善於將希臘修辭技巧和一般希羅書信體栽融合,去傳講其信息。 [1]希羅文化是十分重視修辭技巧(rhetoric skills)以達到辯護(defend)、遊說(persuade)、讚賞(praise)及責備(blame)等目的。這種修辭技巧主要有七部份:exordium介紹問題;narratio敍述問題; propositio論點,;probatio立論; refutatio反論; exhortatio勸勉;及peroratio重申論據及結辯(通常帶有情感的)。其中一種常見的形式是diatribe,就是以一些虛構式的對話、假設性、反問式的問題、誇張的手法作勸勉和指導,這技巧也常於保羅書信內出現,如羅馬書第二章、第六章、加拉太書二至三章。可參:Michael J. Gorman, Apostle of the Crucified Lord: A theological introduction to Paul and His letters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2004), pp. 83-86. 這些獨特的背景更使他成為當時「去解釋從猶太教分別出來的基督教信仰」最合適的人選。

Michael Gorman認為保羅的神學思想是受到當時的二元世界觀 (cosmic dualism) 所影響,其理念是兩個時間的觀念(即現世 present age 及將來 age to come), [2]Michael J. Gorman, pp. 2, 23-26.

另外,有關二元論(Two Aeons)如何影響保羅思想及神學意識形態,可參:Paul Achtemeier, Romans, Interpretation: A Bible Commentary for Teaching and Preaching (Louisville, KY: John Knox Press, 1985), pp. 7-9.
其道德層面上也有兩個相對的觀念 (ethical dualism),即撒但與上帝。同時,保羅也受到猶太教有關啟示的觀念 (apocalyptic),即世界是處於「光明和黑暗」、「神和撒但」的爭戰, 我們從保羅的書信內容中也不難看到這些思想或相近的觀念和信息。 [3]參:林前15:24-26;林後5:1-5,10:3-8;弗1:10-14、21,2:1-7,5:8-15,6:10-18;腓3:20-21;西1:12-14;帖前5:1-8;提後4:1、8、10;多2:12。 這也是近代學者特別強調保羅在談及同性戀問題上的教導是完全受到希臘哲學思想所影響的原因。[4]希臘的哲學主要是從傳统的宗教的束縛中走出來,用智慧、思考來探究宇宙及人生的謎團,參:陳潤堂,《新約背景》(台北:校園,1986),頁202-211。 筆者雖不能否認保羅的思想可能也受到當時的哲學如斯多亞哲學、諾斯底所影響,但保羅於「教牧書信」及哥林多前後書中明顯地拒絕及反對這些高舉「智慧」的思想和意念。[5]Philip H. Towner, “The Goal of our Instruction: The Structure of Theology and Ethnics in the Pastoral Epistles”, Journal for the Study of the New Testament Supplement, No. 34.(Sheffield: JSOT Press, 1989), pp. 29-34. 為此,筆者比較支持Christiaan Beker的看法,他認為保羅「新生命」的概念和諾斯底所講的「新的我」(其主張「忘記」ignoring the past)並不相同,保羅是反對這種二元思想的。[6]J. Christiaan Beker, Paul the Apostle: The Triumph of God in Life and thoughts (Philadelphia: Fortress Press, 1980), pp. 244-245.

保羅雖有着濃厚的猶太教背景,甚至曾是「熱心於保護律法」及高舉「以色列人的聖潔」 這些重要理念的法利賽人;然而,成為基督徒後,他却摒棄了前者有關「憑律法稱義」(works of the Laws) 的觀念,引入了主耶穌基督成全了律法,「因信稱義」的理念。 將本來是屬猶太教「拉比式」教導對「義」的詮釋,由「人得義乃源自於謹守遵行妥拉/律法」轉化到「人得義乃神救恩的禮物」[7]J. Christiaan Beker, pp. 246-264.。由此可見,保羅的教導顯示出他不一定受其歷史文化背景所限制。

對於「聖潔」(holiness) 的概念,保羅不但沒有摒棄,反而更將之引入因信稱義而得救重生的基督徒信仰生活當中。保羅認為聖潔和敬拜是不可分割的,基督徒必需努力持守身體及思想上的聖潔;然而,保羅亦非脫離現實的人,他明白人類在基督裡的重生中充滿了「漲力」,就是處於「現在與未完全」(“now” and “not yet”) 之間,信徒們要不斷更新,脫去舊人及其行為,有着造物者的形象的盼望(歌羅西書3章;彼後1:4)。這種「聖潔」和法利賽人所追求的守律法而得聖潔的思想截然不同,亦和未歸信前犯罪的生命(如拜偶像、淫亂)不一樣(彼前1:14;弗5:3-5)。保羅認為「真正的聖潔」(genuine holiness) 或「人的重生」(renewed humanity) 是與基督同死、同復活,和基督一同受苦,包括靠着主耶穌基督治死肉身的罪(羅馬書7章;加5:17;彼前2:11)及抵擋別人的罪及引誘的苦,以至將來可與基督同得榮耀。[8]Tom Wright, What St. Paul really said (Oxford: Lion Hudson, 1997), pp. 142-145.

總括來說,保羅這些「新」的理念、神學思想及教導既不屬猶太教,也不全是希羅哲學思想及其文化下的產物。因此,筆者十分同意Hunter的看法,保羅的神學是揉合了猶太教的歷史背景、希羅哲學意想背景,及耶穌基督使徒背景等三個層面而成的,[9]A. M. Hunter, Interpreting Paul’s Gospel (London: SCM Press, 1954), p. 17. 而希臘語言及修辭技巧則是保羅表達信仰的工具。明白這些背景讓我們明白保羅並非擁有單一的思想文化背景,在解讀及詮釋其思想教導時,實在不應太看重或只對任何其中一個的背景太快「對號入座」。保羅的歷史文化背景對他的神學影響及程度只屬於「啟發性」,却並未因此而被框住,或受到這些觀念所限制。

保羅的同性戀觀:《提摩太前書一章九至十節》經文詮釋

1:9(因為)[10]除了和合本外,其它所有中英文譯本,甚至希臘文原文都沒有「因為」這個連接詞,所以筆者會將它删除。 律法[11]原文nomov是沒有加插冠詞the,本身並沒有強調指明這是舊約「摩西的律法」,不過保羅之後所記錄的罪,都必然令人聯想到十誡(Decalogue)中所提及的罪。 不是為義人[12]Dikaiw除了現代中文譯本(以下簡稱 “現中”)是譯作「好人」外,所有中文譯本都是用「義人」,這中文翻譯包含了兩個不同的意思,第一,既可指那些「行正直、公義、守律法的人、做對的事的人」,亦即現中概括性的描述、「好人」的意思,與英文的a righteous person (NASB, NET), people who do what is right (NLT) 所表達的意思一樣;第二,亦可理解為因着信而被神稱義的信仰羣體(justified Christian),即基督徒,亦即the righteous (NIV), the innocent (NRSV)的意思。 設立的,[13]和合本、新譯本及呂振中都是用「為…設立的/立的」,原文keimai,在新約的用處通常是表達衣物擺放在一些地方之上(路2:12,約20:5,林後3:15)或安置、躺卧在上面的意思(約21:9,林前3:11,約壹5:19),筆者認為NRSV譯作laid down,中文為「律法並不是要安放在…之上 ,而是擺在(place/lying on)…人身上」會更能表達這個字的意思。

乃是為不法[14]希臘文anomos,除新譯本譯作「無法無天」,WBTC譯作「違法者」,其它中文譯本都是用「不法的」,英文翻譯則是lawless (NET, NASB, ESV, NRSV, NKJV), lawbreakers (NIV), disobedient (NLT)等,其意思是泛指拒絕遵守神的律法的人,甚至是直接形容外邦人(徒2:23),筆者認為新譯本的「無法無天」是頗傳神的翻譯。 和不服的, [15]新譯本譯作「放蕩不羈」、現中譯作「不受管束」,希臘文anupotaktos,在新約,其他三個用處只出現於教牧書信中(多1:6、10)和希伯來書2:8,英文譯作rebellious/rebels (NET, NIV, NASB, NLT),disobedient (NRSV)或insubordinate (NKJV),由於其意思是不願受制於更高權柄的態度,筆者認為WBTC的「反叛的」或現中的「不受管束」會更具體表達原文的意思。

不虔誠和犯罪的,[16]「不虔誠」,大部份譯本都是一致的,除了NRSV用godless(沒有神的),其希臘文asebes 通常譯作godless或impious,意思是對神不恭不畏,筆者認為「不敬畏神」(英文:godless)的翻譯會更好;「犯罪的」hamartolois 此字在新約出現超過四十多次,其意思就是義人的相反,而asebes和hamartolois經常會連在一起使用,如彼前4:18和猶1:15,這也令人聯想起「因為人不敬畏神,所以犯罪」的因果意思,就像羅馬書3:18所講的。

不聖潔和戀世俗的, [17]「不聖潔」希臘文anosios,英文譯本普遍譯作unholy,特別指那些不守宗教儀式的人;而「戀世俗」bebelos在新約的五個用處中,四次都是用在提前和提後(提前4:7,6:20,提後2:16),和合本將之譯作「世俗的」,根據Marshall的註釋,這個字有 “accessible to everyone, profane, unhallowed” ,「神性」的相反, 也有褻瀆神的意思(lack of respect for God and holy things)。所以,大部份英譯本是用profane,中譯本是「戀世俗/世俗的」(新譯本、現中、和合本、呂振中),比較特別是WBTC的「沒有信仰的」和NIV的irreligious。明顯地,保羅是負面地指出那些既不守宗教儀式,又毁謗神的名的人,如在希伯來書12:16中這字是形容以掃因一點食物將自己長子的名份賣掉,若中文譯作「戀世俗」並不能表達其輕看、輕蔑神的態度,因此,筆者認為用「不虔的」(unholy)及「褻瀆神」(profane)的翻譯會更為合適。

弒父母[18]「弒父母」的希臘文是patraloas kai metraloas,aloas有「擊打/重打」的意思,所以翻出來就是 kill their fathers or mothers;明顯地,這指責是與十誡中的「當孝敬父母」(honor your father and mother) 有着相反的意思。 和殺人的,

1:10行淫[19]「行淫的」分別被譯作「淫亂」adulterers(現中、新、NIV、NLT)、「性行為不道德」sexually immoral (WBTC, NET)、「嫖妓或作男倡的」fornicators(呂、NRSV、NKJV),而NASB則用immoral men。這字原文是pornos,在新約中出現了十次,單是在林前已用了四次(5:9、10、11,6:9),而porne是由pernemi(即to sell)中而來,字面上有harlots (slaves) for hire的意思,所以,在非猶太社會中,這字通常解作 “whoremonger”,是指female prostitute。到了猶太教後期 (late Judaism),porneia已不單包括fornication或adultery,更範指incest, sodomy, unlawful marriage, and sexual intercourse in general。 由於林前五章中的淫亂是指有人與其繼母行淫的事,所以,筆者認為這不單是包括嫖妓,也包括所有道德婚姻以外的淫行。由於在希伯來書13:5中,這字也和adulterers一同應用,指出人要尊重婚姻,不可因這些罪將床污穢,所以,作者是想表明所有婚姻以外的性行為,無論是和未婚的人(包括男女,即「淫亂」sexually immoral)或是已婚的人(即「通姦」adulterers)都屬淫亂。為此,筆者認為用「性行為不道德」(英文:sexually immoral)會是最合適的翻譯,這看法也與Raymond F. Collins相同 。可參:Raymond F. Collins, 1 & 2 Timothy and Titus, NTL (Louisville, KY: 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 2002), p. 32;Geoffrey W. Bromiley, 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 Abridged in One Volume (Grand Rapids: Wm. B. Eerdmans, 1985), pp. 918-920. 和親男色的,

搶人口[20]「搶人口」的原文是andrapodistes,這字只用於此段經文,有「把擄來的人賣為奴隸」的意思,亦有綁架的意思, 所以NET, NASB, NKJV譯作kidnappers,而中文翻譯有「拐騙」(現中)、「拐帶(賣)人口」(新、呂)及WBTC的「剝削者」,猶太希臘哲學家Philo將此罪納入與姦淫、淫亂同列, 甚至認為這是與偷竊的罪同等, 都是掠奪別人的財產(robbery)。 在猶太教的傳統,這是明顯違犯十誡中的「不可偷盜」(出20:15),若對象是人,則屬死罪(出21:16;申24:7)。 若譯作slave-traders,則强調了當時社會相當普遍的「奴隸拐賣」的歷史背景。 和說謊話的,

並起假誓的,[21]「殺人的」、「說謊話的」和「起假誓的」在翻譯上並沒有太大問題,其意思分別是有意圖去謀殺(所以現中譯作「謀殺」)、撒謊者(WBTC的翻譯)、及發假誓,作假見證 (perjurer)的意思。這也分別是十誡中的第六條誡命(出21:13)和第九條誡命(出21:16)所談論的。 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22]「敵正道的事」原文是hugiainoush didaskalia antikeitai,解作「反對/敵擋純正的教導」將hugiainousa didaskalia放在一起的用法是帶着强烈的希臘式喻意 (Hellenistic metaphor),在意思上,也與提後4:3中「人厭煩純正的道理」(和)的意思相關。 所以,筆者認為新譯本的「純正教訓」的翻譯 (英文:sound teaching )更正確。設立的。(和合本)

經文分析

究竟保羅想表達的是「律法不是要安放在基督徒/信徒身上」(believer) ,[23]J. N. D. Kelly, “A Commentary on the Pastoral Epistles: I Timothy, II Timothy, Titus”, Black’s NTC (London: Adam & Charles Black, 1963), p. 49. 還是「律法不是安放在行公義、正直、不犯罪的人身上」(upright/just) ?[24]I. H. Marshall, 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Pastoral Epistles, 3rd ed., ICC (London: T. & T. Clark, 2004), pp. 376-377.

筆者認為若參照之後的對比,認為前者的詮釋會更切合。因為保羅之後列舉了一系列罪的問題,而第一個就是anomoiv,就是不守律法(lawless)的人,若其意思是「律法不是安放在守律法的人,而是擺放在不守律法的人身上」,這樣重複的描述便會顯得很累贅;相反,若是表達「律法不是安放在信徒身上,而是不守律法的人身上」,這樣會更能與「我們都知道」的訊息連接。根據唐書禮的註釋,[25]唐書禮著,潘秋松及其它譯,《提摩太與提多書信註釋(上)》(加洲:美國麥種,2008),頁175-176。 1:8的「我們知道」是有譏諷、指控的聲調,就是這樣清楚的道理怎會有人不明白呢,因信稱義的基督徒已不再在律法以下,乃是隨從聖靈的帶領(羅8:4), 其意思也與上下文連接,指出假教師錯誤地用運用律法,造成信仰羣體間的混亂和爭辯。

有關「親男色」的翻譯,原文arsenokoites只是用於此處及林前6:9,這兩段經文都是筆者要分析討論的,並沒有其他新約經文可作參考。大部份釋經學者包括Marshall[26]I. H. Marshall, p.380. 及George W. Knight[27]George W. Knight III, The Pastoral Epistles, INGTC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1992), pp. 85-86. 都採納了homosexuals的翻譯, 這亦是NET, NASB, NLT的翻譯。 NIV此處是用perverts(逆性的淫行)[28]有趣的是,NIV於林前6:9對arsenokoites的翻譯則是用homosexual offenders,而非perverts。, 這翻譯是强調同性的性行為是違反神對「性」的定意和計劃的,贊同此譯法的有陳終道 、Donald Guthrie 、Philip H. Towner 及Gordon D. Fee ;[29]可參:陳終道,《新約書信講義之一:提摩太前後書、提多書講義》,頁45;Donald Guthrie, “The Pastoral Epistles: An Introduction Commentary”, The Tyndale New Testament Commentaries No. 14, revised ed.,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1990), p. 72;Philip H. Towner, “1-2 Timothy & Titus”, The IVP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Series (Downers Grove, Il.: IVP, 1994), p. 50;Gordon D. Fee, “1 and 2 Timothy, Titus”, A Good News Commentary (San Francisco: Harper & Row, 1984), p.10. NRSV和NKJV是用sodomites ,明顯地這翻譯是受舊約的經文所影響的(創18:20,19:4-7)。[30]贊同此譯法的有A. T. Hanson, “The Pastoral Epistles”, The NCBC (London: MMS, 1982), p. 59 及Thomas C. Oden, “First and Second Timothy and Titus”, Interpretation: A Bible Commentary for Teaching and Preaching (Louisville: John Knox Press, 1989), pp. 39-40.

原文arsenokoites這個字是由兩個字組成的,arsen是解作male, with strong emphasis on sex,koite普遍解作「床」,或keimai則是有性交 (to lie) 「躺著」的意思, 保羅特意用這個字乃可能想讀者聯想起利未記18:22或20:13中的「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lying with a man as one lies with a woman) 的誡命。 所以,其意思是 “one who sleeps with a man”。

在眾多的翻譯中,筆者認為ESV, NET及John R. W. Stott[31]John R. W. Stott, “The Message of 1 Timothy & Titus: The Life of the Local Church”, BST (Leicester: IVP, 1996), p.49. 的譯法最為可取, 他們是用practicing (male) homosexuals或 men who practice homosexuality,既能表達男人與同性別的人發生性行為,practicing這個動詞也清楚界別了性取向及性行為的問題,在表達整段經文的意思上也是最完整的,就是保羅先用了pornos指責所有男性與異性之間不合乎道德的性行為,如嫖妓、婚外性行為等;也用arsenokoites去指責所有男性與男性之間的不道德的性行為(包括當時以弗所地因拜偶像而盛行的男娼及孌童等行為)。

若整合第九至第十節的字義分析,經文可譯作:「我們知道律法不是安放在信徒身上,而是擺在無法無天和反叛的、不敬畏神和犯罪的、不虔的和褻瀆神的、弒父和弒母的、殺人的、性行為不道德的、男人與男人發生性行為的、拐帶(賣)人口的、說謊話的、起假誓的,和任何各樣敵擋或反對純正教導(不願被純正教導放在其上)的人身上。」

承接着上文,第六節中指出假教師所講所論是與「律法」有關的,保羅便談到律法的「真正對象」並不是要擺放在「因信稱義」的基督徒之上,而是一眾犯罪的人身上。由於整個提摩太前書的背景都是和真正福音的教導有關(「真道」問題)。所以,那些「敵擋純正教導的人」就是被保羅於信中責備的「假師傅」。

關於「罪的列表」(list of vices) [32]「罪的列表」(list of vices) 是希臘哲理文學上常用的教導工具(common teaching device),猶太裔基督徒裴羅(Philo)也常常用於其著作上,其中最長的列表有146種罪。可參:Margaret Davies, “The Pastoral Epistles: I and II Timothy and Titus”, Epworth Commentary (London: Epworth Press, 1996), p. 11; Raymond F. Collins, p. 30.是經常性在新約中看到的,除了筆者會討論的三段經文外,還有林前5:11、林後12:20、加5:19-23、提後3:2-4等,通常是用來突出那些與福音不相稱的人的行為。 大部份釋經學者都指出提前1:9-10的「罪的列表」,無論是在次序輔排或內容上,都直接令人聯想到神藉摩西所頒布的「十誡」(Decalogue) 或受其影響,只有第十誡是剔除了。[33]可參:J. L. Houlden, The Pastoral Epistles, The Pelican NTC (New York: Penguin Books, 1976), pp. 58-59; Maxwell R. Robinson, A Commentary on Pastoral Epistles, The Christian Student’s Library No. 27. (Mysore: Christian Literature Society, 1962), p. 18; Walter Lock, 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Pastoral Epistles: I & II Timothy and Titus, ICC (Edinburgh: T. & T. Clark, 1924), p. xii; I. H. Marshall, pp. 378-379.

筆者認為保羅用這個「罪的列表」不單單是要令人聯想起十誡(出20:1-17), 那些為人所熟悉的律法及明顯的罪,也是為着指責當時教會所發生的罪而精心撰寫出來的。Gordon D. Fee指出這些「罪的列表」某程度上是可能要切合書信的內容而「特設」的 (ad hoc catalogues)。[34]Gordon D. Fee, p. 10.

根據提摩太前書整卷書信內容,保羅「刻意地」選用這些罪乃因為它們很有可能是正正地描述着當時以弗所教會的問題,如「無法無天和反叛的」可能是指那些離棄真道而聽從邪靈鬼魔的道理的人(4:1);「不敬畏神和犯罪的」是指那些以敬虔為得利的門路,從而陷在許多有害、叫人敗壞的私慾裡的人,甚至是因貪財而犯罪的人(6:5、9-10);「不虔的和褻瀆神的」則是指那些喜歡世俗虛談(4:7,6:20)、謗瀆及毁謗神的道及其它信徒的人(1:20,3:7,5:19,6:4)。「弒父和弒母的」可能是指那些不行孝、不報答親恩、不看顧親屬、不救濟家中真寡婦的信徒(5:4、8、16),他們對父母的不尊敬等同殺死他們般的傷害。而「殺人的」也有可能是指那些不能竭止忿怒的男人(2:8)、因酒滋事、打人的人(3:3),甚至是對那些不願救濟遭難的人而說的(5:10)。「性行為不道德的和男人與男人發生性行為的」都是有關情慾的罪,很有可能是指那些不聖潔的男人(2:8,5:2),保羅在信中強調監督和執事要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3:2、12),很有可能當時有人有嫖妓(無論對方是男或女)或有姦淫的罪行。還有,保羅不斷勸女人要聖潔自守(2:9、15),明顯地指責那些愛好宴樂、因情慾發動而轉去随從撒但的寡婦(5:6、11、15),這都顯示出教會有「性行為不道德」的問題,甚至犯罪者當在眾人面前受責備,為要使人懼怕(5:20)。最後,「說謊話的、起假誓的」極有可能是那些說謊的假師傅,他們用謊言假誓引誘人離棄真道(2:7,4:1-2),根據陳終道所論,「起假誓」不單是對人說謊的一種,更是對神說謊,這是猶太人喜歡用來了結爭論的,很有可能這是不敬虔的人以此得着別人的信任、以取得利益的方法。[35]陳終道,《新約書信講義之一:提摩太前後書、提多書講義》(香港:宣道,1976),頁46。唯一較難解讀的是「拐帶人口」的罪,究竟其所講的會否和6:1-2奴僕問題有關,或是與有些婦女隨從撒但有關(5:16),筆者則不得而知。

因此,保羅用9-10節「罪的列表」目的是既要指責犯罪的人(5:20、24),他們所犯的罪就如外邦人一樣,都不應發生在「因信稱義」、被基督耶穌拯救的信徒身上;另外,也譏諷那些自以為熟悉律法的假教師,其實是自高自大、一無所知(6:4),他們雖以「律法」教導別人,卻不明白自己所講論的(1:7),他們自己本身也犯下了所熟悉的「十誡」,完全「自打嘴巴」!若連結下文,保羅特意於13節指出從前的自己也是這樣褻瀆神,犯上以上的罪行,其原因乃因為那時的保羅還是不信不明白福音的緣固,但基督耶穌的拯救卻能使罪人成為信徒的榜樣(16 節),這也突顯了以「信徒」的身份,仍然犯以上的罪是「不信、不明白、未蒙憐憫」的表現。帶出本來「因信稱義」的信徒應不再在「律法」以下,但其所犯的罪則再次將信徒放置於「律法」之下,是與真道偏離的信息。

對於有關「保羅的同性戀觀」問題,筆者認為保羅並非刻意要在這段經文中圈出這個問題討論,當然也不包括保羅對有關「同性性傾向」的觀點及看法,但從其論及那些應被斥責的罪行時,清楚地表達了保羅對於「男人與男人發生性行為」的罪行和「性行為不道德」、「不敬畏神和犯罪的」、「弒父和弒母的」、「殺人的」等罪行一樣,既是違背「十誡」(無論是以猶太人身份),也是敵擋純正的福音(或是以基督徒的身份)的行為,絕對不是「憑信心而得救贖的人」應有的行為。對於「男人與男人發生性行為」的罪的指責是否只針對當時希羅時期最盛行的男娼或孌童,還是也包括成年男士的非利益性的性行為?經文並沒有明示。

然而,筆者認為「成年男士的非利益性性行為」於當時的希羅文化中並不是「稀有罕見」的行為,更不是「廿一世紀人類性文化」才獨有的產物,根據William Barclay所述,羅馬帝國的皇帝均普遍地有同性性行為的做法,如尼錄 (Nero) 既合法地娶了一位男孩Sporus,又與一位成年男人Pythagoras結婚,更稱他為 “丈夫”。[36]William Barclay, Letters to Timothy, Titus, Philemon, 2nd ed., The DSB (Edinburgh: The Saint Andrew Press, 1960), p. 60. 就如指責「性行為不道德」的罪一樣,筆者認為保羅並非只局限於某一種,乃是泛指所有相關的性罪的可能性會更大。

因此,這段經文雖間接但明確地表明保羅的立場和觀點,就是「男人與男人發生性行為」乃是敵擋真正福音的教導,是「信徒」不應有的罪行。

最後,若要分析保羅這教導究竟是屬「歷史文化性的」或是「原則性的」,筆者相信這裡所講的「罪的列表」,絕對與耶穌於福音書中「愛神、愛人」的教導(太22:36-39)如同「鏡子的表裡」;[37]Thomas C. Oden指出這七對罪的名詞是刻意地編排的,以「傷害神的罪」作首,再談論「傷害鄰舍的罪」。可參:Thomas C. Oden, p. 39,註 70。另外,第11節亦清晰表達了這教導乃是保羅照着神所交託的福音而說的,正正表達了並非是屬人或假教師的教導,相反,這些教導是在其談論純正的福音、澄清謬誤而說的。因此,筆者認為這並不是只適用於當時文化的教導,乃是和「純正的福音」有關,屬神的真理。

保羅的同性戀觀:《哥林多前書六章九至十節》經文詮釋

6:9 你們 豈不知[38]這節經文的原文ouk oidate oti(你們不知道),前面是有連接詞的,NASB這句經文是有連接詞Or的,這句和6:2、16、19都是相似的,筆者認為WBTC和現中的「難道你們不知道嗎?」,或用「或是你們不知道嗎?」(or do you knot know?) 會更能表達原文的意思。這種寫作手法是屬希羅修辭手法的問句,暗喻了保羅已經曾在此範疇教導過他們,他們也十分清楚保羅現在正談論的。 不義的人[39]除了現中譯作「邪惡的人」(NIV譯作wicked),其它中文譯本都是「不義的人」,英文翻譯通常都是unjust及unrighteous (NRSV是wrongdoers),adikoi這字於路加福音16:10-11亦可解作不誠實 (dishonest)、不可靠 (not trustworthy),也有以詭詐待人的意思 (deals fraudulently with others),林前13:6的adikia則有「喜歡做壞事」(rejoice in wrongdoing) 的意思。保羅用這個字很可能是與上文提及弟兄們彼此之間有「虧負」(defraud)及「欺壓」的行徑,甚至可能與五章的「淫亂」有關。 不能承受神的國嗎?[40]「不能承受」 (kleronomeo) 這字於新約出現了18次,其概念是源於舊約神對亞伯拉罕有關迦南地應許之地的領受; 在福音書中通常是與「永生」或「神的國」一起應用(太19:29,25:34;可10:17;路10:25,18:18),而希伯來書則包括承受「名字」(1:4)、「救恩」(1:14)、「神的應許」(6:12)、「祝福」(12:17),甚至和「兒子的產業和名份」有關(加4:30;啓21:7)。「神的國」(basileia) 是新約常用的字,其泛指「彌賽亞的國度」,神的權能彰顯的地方。可參:W. B. Harris, The First Epistle of St. Paul to the Corinthians, CSL No. 15 (Mysore: The Christian Literature Society, 1958), p. 85.

不要自欺![41]「自欺」的希臘文是planao,於新約中被用了39次,其意思非常豐富,除了有欺騙 (deceived),還有被誤導 (mislead)、迷路 (led astray)、離開真理 (wanders from the truth) 的意思。通常欺騙人、引領人走迷的是行惡的人(提後3:13)、假先知或教師(太24:11、24;啟2:20),甚至魔鬼撒但(啟12:9,20:10)。而與此段經文相關的分別是林前15:33和加6:7,分別談論「就像不認識神的人般所犯的罪」和「放縱情慾」的問題。而don’t do astray是希羅修辭手法中,勸勉時所使用的口號 (an exhortation slogan)。參:Raymond F. Collins, First Corinthians, Sacra Pagina vol. 7 (Collegeville, Minnesota: MG book of the Liturgical Press, 1999), pp. 235-236. 無論是淫亂的、[42]「淫亂的」,這字也於提前1:10 筆者之前所詮釋的經文中出現,如之前所述,其譯作「性行為不道德」 (NIV的sexual immorality 或 NET的sexually immoral),其意思泛指所有形式的淫亂,包含了嫖妓或受僱作性服務 (prostitution and harlots)。 拜偶像的、姦淫的、 作孌童的、 親男色的、

6:10 偷竊的、[43]「偷竊的」在十誡中是緊貼在「姦淫的」之後的(出20:14-15),在羅馬書2:21-22,他們都是一同被保羅拿來訓勉人的,可見「姦淫的」和「偷竊的」彼此互有關連,行「姦淫的」也包含著偷盜別人的兒女、丈夫或妻子。 貪婪的、醉酒的、[44]「醉酒的」(methusos),其意思非常清晰,就是指「放縱的飲酒」,於希羅時期,通常是伴着奢華宴樂的生活 (luxury-loving),這罪通常也和「拜偶像」和「淫亂的」連繫,都是屬放縱情慾和肚腹的行為。 辱罵的、[45]「辱罵的」在翻譯上比較不同,其希臘文loidoros只是用於林前5:11及此處,現中和WBTC將之譯作「毁謗」,NRSV, NASB的 revilers 和NIV的 slanderers,loidos有着惡意、傷害別人名譽的意思,所以,也可解作「搬弄是非」的謊言。筆者認為NET的翻譯 verbally abusive 會較為全神。筆者認為保羅於經文中使用這字可能和第四章中,他被哥林多信徒論斷(4:3)及毁謗(4:13)有關,藉此挑戰那些用言語惡意中傷保羅的人。 勒索的,[46]「勒索的」(harpax) 有grasping的意思,和「偷竊的」相近。而「偷竊的」源頭絕對和「貪婪的」有關,就如William Barclay所述,希臘文「貪婪的」(pleonektes) 有着奪取更多自己沒有權利擁有的東西的意思 (aggressive getting, grabbing that to which has no right)。 參:William Barclay, Letters to Corinthians, The DSB Series, 2nd ed. (Edinburgh: The St. Andrew Press, 1956), p. 59. 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和合本)

經文分析

「拜偶像」經常和「淫亂的」(性行為不道德)一併地提及的(啓21:8,22:15;弗5:5;西3:5),我們不難發現「貪婪」、「拜偶像」和「淫亂的」就像三胞胎兄弟,關係密切。經文中比較特別的是,這些罪都是在5:9-11中不斷重複被提及的,如:「辱罵的」和「醉酒的」於5:11和6:10出現了兩次;「拜偶像的」、「貪婪的」、「勒索的」都在5:10、11和此段經文中重覆了三次;「淫亂的」更於5:9、10、11及此經文中出現了四次,所以,要說6:9-10和5:10-11是平衡的經文也絕不為過。

然而,6:9-10比5:11多出了四項罪,就是「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和「偷竊的」,其中三個更是和「性的不道德」(即淫亂的罪)有關的。「姦淫的」(希臘文是moichos) 是有「不正當的性行為」的意思 (illicit intercourse),泛指一切「婚姻以外」的性關係。這是源於舊約的十誡是保護婚姻關係的,所以視所有婚姻以外的性行為、對婚姻的不忠都是違法的(出20:14;申5:18);而希羅法律也是嚴厲地禁止婚外的淫亂,特別是女人方面,嚴重的甚至可以致死。[47]特別是5:11中的罪,可參:Richard B. Hays, First Corinthians, Interpretation: A Bible Commentary for Teaching and preaching (Louisville, KY: JKP, 1997), p. 97.

由於筆者於提前1:9-10已談論過「親男色的」(asenokites) 並將此譯作「男人與男人發生性行為的」會更準確, 所以,現在會專注討論「作孌童的」(malakos)。

Malakos這個字於新約只出現了四次,除了這段經文外,都是於福音書和衣服有關,是指那些穿上細軟衣服、住在王宮內的男人(太11:18;路7:25),文字上可解作 “soft to touch”或 “soft ones” ,[48]前揭書。 在希臘文化中,通常暗喻男性在性關係上的被動的角色。Peter Coleman更提出耶路撒冷的翻譯者是將此字譯作 “catamite”,這英文字是希臘Ganymede的拉丁文出來的,Ganymedes是希羅文化中很受歡迎的傳說的最美麗的希臘少年人的名字,其被委任作王的酒政 (cup-bearer of King Zesus),所以,譯作catamites就是强調對年輕男子的愛慾的罪 (men’s passionate love for boy)。[49]Peter Coleman, pp. 96-97.

筆者認為,這字的意思雖有可能是指“passive homosexuals”(NET的翻譯),也可以是指責 “男人女性化”(effeminate,NASB的翻譯),以女性打扮來取悅同性的男人,通常是指那些自少被訓練作男妓的人;[50]梁家麟,《今日哥林多教會— 哥林多前書註釋》(香港:天道,1992),頁153。另外,這字也可能用作指責「男人太過沉醉於情慾而變得軟弱」 (wallowing in luxury in which a man has lost all resistance power to pleasure) ,因此William Barclay將malakos譯作sensualists[51]William Barclay, Letters to Corinthians, p. 58., 這也可能就是太11:18和路7:25中,那些住在王宮裡的男人的“soft living” 的意思。

另外,當同時參看上、下文,這處正講及有關「不義的罪」,malakos 這字更夾在「姦淫的」和「男人與男人發生性行為的」有關「性的罪」的中間,若加上了這樣的背景,筆者認為保羅最有可能是講及對「男人在太過沉醉於情慾而變得軟弱的罪」及「作男妓,以女性打扮取悅男人」的指責,這會更切合作者的思路。因此,譯作「作孌童的」或是「作男妓的」,NRSV和NIV的“male prostitutes”都尚算合適,這和下文12-20節中所談及的與娼妓聯合的指責吻合,筆者認英文若譯作catamite也是非常合適,malakos是指責所有「年輕男子縱慾的罪」(包括作孌童或男妓);asenokites則指責「成年男人與同性發生性行為」的罪(practicing homosexuals),這樣,在意思上便十分完整了。

林前6:9-10的主題是清晰的,就是藉「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的概念讓哥林多信徒們明白淫亂、欺壓人、虧負人等不義的行為是神所不能接受的。保羅用「罪的列表」既表達了何謂「不義」,又為着責備哥林多信徒間的罪而重複地、不斷伸展地刻意撰寫出來的。 總括而言,這些罪的共通性都是在舊約猶太律法中是可以致死的,不但如此,Peter Coleman更指出林前6:9-10的罪全都是與「性」及「財產」 (sex and property) 的罪有關的,[52]Peter Coleman, p.95.這也正正與保羅於第五和第六章所談及「淫亂的罪」及「因金錢或財產問題」而引致信徒間的紛爭、彼此欺壓,甚至訴訟的兩個重要主題互相呼應。

另外,保羅說哥林多信徒「從前是這樣」(6:11),「是這樣」明顯就是指9-10中所列表出來的罪。藉著「浸禮」,信徒們的罪本經已被潔淨,成為聖潔,在神面前更被稱為「義」(被視為無罪的人),保羅刻意表達出「從前」和「如今」的別分, 及將「不義的人」和「不信主的人」混為一談(6:1與6:6),是要說明「從前」信徒們仍活在罪中,行各樣的不義,包括在情慾上放縱(拜偶像、貪婪、醉酒)、性行為上的不嚴謹 (sexual laxity)(各樣淫亂的罪)及欺壓別人的事(偷竊、辱罵、勒索),這些罪就像當時大部份住在哥林多城裡的人的行為一樣,而他們行「不義」乃因為他們「不認識神」;但「如今」因認識了基督,成為了「義人」,有着完全嶄新的生命,理應與6:1及6:9的「不義的人」有著强烈的對比。所以,保羅以這對比特意嘲諷他們雖是「信主的人」,但仍行這些「不義的」惡事,其愚昧實在和那些未信的、不認識神的外邦人一樣,甚至連外邦人也不如(5:1),[53]Hans Conzelmann, 1 Corinthians, Hermeneia- A Critical and Historical Commentary on the Bible (Philadelphia: FP, 1975), pp. 106-107. 保羅用上非常強烈的語調責備他們乃希望他們能因恐懼而悔改。

最後,有關「保羅的同性戀觀」,保羅並沒有刻意在此討論同性戀的問題,也沒有對「性傾向」問題作討論。但同樣地,正當他談論什麼是「不義的人」的行為時,明顯地將「男人與男人發生性行為」是與「淫亂的」、「拜偶像的」、「偷竊的」、「勒索的」、「作孌童的」(或「作男妓的」)等,一併視之為「罪」的行為,甚至也清楚表明這些罪是神的國所不能接受的,其觀點和提前1:9-10絕對一致。

由此可見,保羅對基督徒的「性操守」是十分嚴謹和重視的,筆者深信保羅並沒有只針對及反對同性性行為,他對所有「淫亂的罪」,包括5:1的亂倫、婚前性行為(無論是男妓或女娼)、婚外情(姦淫的罪)、甚至很多性伴侶(縱慾於情慾的罪)等都是嚴厲斥責的。對保羅而言,與娼妓聯合,便是「將基督的肢體作為娼妓」(6:15),是「得罪自己的身子、聖靈的殿的」(6:18);那麼,筆者深信保羅對「男人與男人發生性行為」也絕對會有一樣的看法。

對於有學者提出保羅這些看法是基於其二千年前的猶太文化背景所致(筆者於上篇曾談及的),筆者當然不會完全否定,因為任何人說話都不能離開其文化背景的,但若要判別此教導是否「真理」或是只是屬「歷史文化的教導」,答案真的是頗明顯。

首先,筆者留意到,保羅於下文(第七章)討論有關「嫁娶」的問題,若只是個人的看法而非從主而來的啟示或命令,他都會清楚說明,以免為信徒帶來混亂。這些都表明了保羅知道及懂得分辯那些是個人看法,那些是有關基督福音的教導。

不單如此,整個第五至第六章都是在處理哥林多教會信徒的「罪」及「惡行」,而6:9-10所處理的更是解釋何謂「不義的人」,清楚說明以信徒的身份去行這些罪是不會被神接納的,就像梁家麟博士而言,難道新約所講的罪行都只是「文化產物」嗎?[54]梁家麟,頁153。 若「罪」的問題只是歷史文化問題,那麼「救恩」便沒有任何意義了!

哥林多教會中的信徒之所以這樣行,乃因為他們視這些罪並無不妥,而保羅正正就是斥責他們的「自高自大」和「自誇」;這樣,若我們也認為稱為弟兄姐妹的,即使繼續有「偷竊」、「勒索」、「拜偶像」、「男人與男人發生性行為」的罪行,也是沒問題、沒有與信徒的身份作抵觸的,更不會被神所責備的,豈不是我們也「自欺走迷」嗎?

對保羅而言,要不斷與「不義的罪」爭戰,脫離敗壞的轄制,雖是勞苦的,但卻是有盼望的,將來可得享神兒子的名分,與基督同得榮耀(羅8:18-25),筆者相信這是信徒為何能從「從前」改變為「如今」這樣大的對比的源動力,這信念既是保羅從「不信到相信」的親身經歷(提前1:13-17),這教導也是永恆不變的真理。

最後,John Hargreaves指出,若非是「先天性的」原因,「同性性行為」絕對是sinful;但若是「天生的」(born as homosexuals),由於他們不能夠與其它性別的人發生性行為,這樣,就不應視他們為sinful,就如有人天生是藍眼睛般,不應改變他們,應接納他們的「不同」。 [55]John Hargreaves, A Guide to First Corinthians, TEF Study Guide 17 (London: SPCK, 1991), p. 68.回應此問題,筆者有以下的看法。

對於「先天性」或「後天性」性傾向問題,筆者會留待下一篇,詮釋羅馬書1:26-27再詳加討論。然而,根據William Barclay所述,「拜偶像」之所以會出現通常是當人嘗試將「宗教」變得更容易 (make religion easier),本來最初他們清楚用來「作偶像的」(idol) 並不是真正的神,只是神的象徵 (symbol of God),但随之而來,人便很快敬拜偶像本身而非背後的神。 [56]William Barclay, Letters to Corinthians, p. 58. 他對於「拜偶像」的看法,不禁令筆者想到「愛與接納」本來源於基督教,是基督教的象徵,也是神的特質;但現今信徒會否漸漸跌入只敬拜這象徵,令敬拜變得更容易而不再敬拜背後的神,還「振振有詞」地以此作為藉口,將神視為罪的行為「合理化」和「真理化」? 這實在是值得我們深思。

註腳

註腳
1 希羅文化是十分重視修辭技巧(rhetoric skills)以達到辯護(defend)、遊說(persuade)、讚賞(praise)及責備(blame)等目的。這種修辭技巧主要有七部份:exordium介紹問題;narratio敍述問題; propositio論點,;probatio立論; refutatio反論; exhortatio勸勉;及peroratio重申論據及結辯(通常帶有情感的)。其中一種常見的形式是diatribe,就是以一些虛構式的對話、假設性、反問式的問題、誇張的手法作勸勉和指導,這技巧也常於保羅書信內出現,如羅馬書第二章、第六章、加拉太書二至三章。可參:Michael J. Gorman, Apostle of the Crucified Lord: A theological introduction to Paul and His letters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2004), pp. 83-86.
2 Michael J. Gorman, pp. 2, 23-26.

另外,有關二元論(Two Aeons)如何影響保羅思想及神學意識形態,可參:Paul Achtemeier, Romans, Interpretation: A Bible Commentary for Teaching and Preaching (Louisville, KY: John Knox Press, 1985), pp. 7-9.

3 參:林前15:24-26;林後5:1-5,10:3-8;弗1:10-14、21,2:1-7,5:8-15,6:10-18;腓3:20-21;西1:12-14;帖前5:1-8;提後4:1、8、10;多2:12。
4 希臘的哲學主要是從傳统的宗教的束縛中走出來,用智慧、思考來探究宇宙及人生的謎團,參:陳潤堂,《新約背景》(台北:校園,1986),頁202-211。
5 Philip H. Towner, “The Goal of our Instruction: The Structure of Theology and Ethnics in the Pastoral Epistles”, Journal for the Study of the New Testament Supplement, No. 34.(Sheffield: JSOT Press, 1989), pp. 29-34.
6 J. Christiaan Beker, Paul the Apostle: The Triumph of God in Life and thoughts (Philadelphia: Fortress Press, 1980), pp. 244-245.
7 J. Christiaan Beker, pp. 246-264.
8 Tom Wright, What St. Paul really said (Oxford: Lion Hudson, 1997), pp. 142-145.
9 A. M. Hunter, Interpreting Paul’s Gospel (London: SCM Press, 1954), p. 17.
10 除了和合本外,其它所有中英文譯本,甚至希臘文原文都沒有「因為」這個連接詞,所以筆者會將它删除。
11 原文nomov是沒有加插冠詞the,本身並沒有強調指明這是舊約「摩西的律法」,不過保羅之後所記錄的罪,都必然令人聯想到十誡(Decalogue)中所提及的罪。
12 Dikaiw除了現代中文譯本(以下簡稱 “現中”)是譯作「好人」外,所有中文譯本都是用「義人」,這中文翻譯包含了兩個不同的意思,第一,既可指那些「行正直、公義、守律法的人、做對的事的人」,亦即現中概括性的描述、「好人」的意思,與英文的a righteous person (NASB, NET), people who do what is right (NLT) 所表達的意思一樣;第二,亦可理解為因着信而被神稱義的信仰羣體(justified Christian),即基督徒,亦即the righteous (NIV), the innocent (NRSV)的意思。
13 和合本、新譯本及呂振中都是用「為…設立的/立的」,原文keimai,在新約的用處通常是表達衣物擺放在一些地方之上(路2:12,約20:5,林後3:15)或安置、躺卧在上面的意思(約21:9,林前3:11,約壹5:19),筆者認為NRSV譯作laid down,中文為「律法並不是要安放在…之上 ,而是擺在(place/lying on)…人身上」會更能表達這個字的意思。
14 希臘文anomos,除新譯本譯作「無法無天」,WBTC譯作「違法者」,其它中文譯本都是用「不法的」,英文翻譯則是lawless (NET, NASB, ESV, NRSV, NKJV), lawbreakers (NIV), disobedient (NLT)等,其意思是泛指拒絕遵守神的律法的人,甚至是直接形容外邦人(徒2:23),筆者認為新譯本的「無法無天」是頗傳神的翻譯。
15 新譯本譯作「放蕩不羈」、現中譯作「不受管束」,希臘文anupotaktos,在新約,其他三個用處只出現於教牧書信中(多1:6、10)和希伯來書2:8,英文譯作rebellious/rebels (NET, NIV, NASB, NLT),disobedient (NRSV)或insubordinate (NKJV),由於其意思是不願受制於更高權柄的態度,筆者認為WBTC的「反叛的」或現中的「不受管束」會更具體表達原文的意思。
16 「不虔誠」,大部份譯本都是一致的,除了NRSV用godless(沒有神的),其希臘文asebes 通常譯作godless或impious,意思是對神不恭不畏,筆者認為「不敬畏神」(英文:godless)的翻譯會更好;「犯罪的」hamartolois 此字在新約出現超過四十多次,其意思就是義人的相反,而asebes和hamartolois經常會連在一起使用,如彼前4:18和猶1:15,這也令人聯想起「因為人不敬畏神,所以犯罪」的因果意思,就像羅馬書3:18所講的。
17 「不聖潔」希臘文anosios,英文譯本普遍譯作unholy,特別指那些不守宗教儀式的人;而「戀世俗」bebelos在新約的五個用處中,四次都是用在提前和提後(提前4:7,6:20,提後2:16),和合本將之譯作「世俗的」,根據Marshall的註釋,這個字有 “accessible to everyone, profane, unhallowed” ,「神性」的相反, 也有褻瀆神的意思(lack of respect for God and holy things)。所以,大部份英譯本是用profane,中譯本是「戀世俗/世俗的」(新譯本、現中、和合本、呂振中),比較特別是WBTC的「沒有信仰的」和NIV的irreligious。明顯地,保羅是負面地指出那些既不守宗教儀式,又毁謗神的名的人,如在希伯來書12:16中這字是形容以掃因一點食物將自己長子的名份賣掉,若中文譯作「戀世俗」並不能表達其輕看、輕蔑神的態度,因此,筆者認為用「不虔的」(unholy)及「褻瀆神」(profane)的翻譯會更為合適。
18 「弒父母」的希臘文是patraloas kai metraloas,aloas有「擊打/重打」的意思,所以翻出來就是 kill their fathers or mothers;明顯地,這指責是與十誡中的「當孝敬父母」(honor your father and mother) 有着相反的意思。
19 「行淫的」分別被譯作「淫亂」adulterers(現中、新、NIV、NLT)、「性行為不道德」sexually immoral (WBTC, NET)、「嫖妓或作男倡的」fornicators(呂、NRSV、NKJV),而NASB則用immoral men。這字原文是pornos,在新約中出現了十次,單是在林前已用了四次(5:9、10、11,6:9),而porne是由pernemi(即to sell)中而來,字面上有harlots (slaves) for hire的意思,所以,在非猶太社會中,這字通常解作 “whoremonger”,是指female prostitute。到了猶太教後期 (late Judaism),porneia已不單包括fornication或adultery,更範指incest, sodomy, unlawful marriage, and sexual intercourse in general。 由於林前五章中的淫亂是指有人與其繼母行淫的事,所以,筆者認為這不單是包括嫖妓,也包括所有道德婚姻以外的淫行。由於在希伯來書13:5中,這字也和adulterers一同應用,指出人要尊重婚姻,不可因這些罪將床污穢,所以,作者是想表明所有婚姻以外的性行為,無論是和未婚的人(包括男女,即「淫亂」sexually immoral)或是已婚的人(即「通姦」adulterers)都屬淫亂。為此,筆者認為用「性行為不道德」(英文:sexually immoral)會是最合適的翻譯,這看法也與Raymond F. Collins相同 。可參:Raymond F. Collins, 1 & 2 Timothy and Titus, NTL (Louisville, KY: 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 2002), p. 32;Geoffrey W. Bromiley, 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 Abridged in One Volume (Grand Rapids: Wm. B. Eerdmans, 1985), pp. 918-920.
20 「搶人口」的原文是andrapodistes,這字只用於此段經文,有「把擄來的人賣為奴隸」的意思,亦有綁架的意思, 所以NET, NASB, NKJV譯作kidnappers,而中文翻譯有「拐騙」(現中)、「拐帶(賣)人口」(新、呂)及WBTC的「剝削者」,猶太希臘哲學家Philo將此罪納入與姦淫、淫亂同列, 甚至認為這是與偷竊的罪同等, 都是掠奪別人的財產(robbery)。 在猶太教的傳統,這是明顯違犯十誡中的「不可偷盜」(出20:15),若對象是人,則屬死罪(出21:16;申24:7)。 若譯作slave-traders,則强調了當時社會相當普遍的「奴隸拐賣」的歷史背景。
21 「殺人的」、「說謊話的」和「起假誓的」在翻譯上並沒有太大問題,其意思分別是有意圖去謀殺(所以現中譯作「謀殺」)、撒謊者(WBTC的翻譯)、及發假誓,作假見證 (perjurer)的意思。這也分別是十誡中的第六條誡命(出21:13)和第九條誡命(出21:16)所談論的。
22 「敵正道的事」原文是hugiainoush didaskalia antikeitai,解作「反對/敵擋純正的教導」將hugiainousa didaskalia放在一起的用法是帶着强烈的希臘式喻意 (Hellenistic metaphor),在意思上,也與提後4:3中「人厭煩純正的道理」(和)的意思相關。 所以,筆者認為新譯本的「純正教訓」的翻譯 (英文:sound teaching )更正確。
23 J. N. D. Kelly, “A Commentary on the Pastoral Epistles: I Timothy, II Timothy, Titus”, Black’s NTC (London: Adam & Charles Black, 1963), p. 49.
24 I. H. Marshall, 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Pastoral Epistles, 3rd ed., ICC (London: T. & T. Clark, 2004), pp. 376-377.
25 唐書禮著,潘秋松及其它譯,《提摩太與提多書信註釋(上)》(加洲:美國麥種,2008),頁175-176。
26 I. H. Marshall, p.380.
27 George W. Knight III, The Pastoral Epistles, INGTC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1992), pp. 85-86.
28 有趣的是,NIV於林前6:9對arsenokoites的翻譯則是用homosexual offenders,而非perverts。
29 可參:陳終道,《新約書信講義之一:提摩太前後書、提多書講義》,頁45;Donald Guthrie, “The Pastoral Epistles: An Introduction Commentary”, The Tyndale New Testament Commentaries No. 14, revised ed.,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1990), p. 72;Philip H. Towner, “1-2 Timothy & Titus”, The IVP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Series (Downers Grove, Il.: IVP, 1994), p. 50;Gordon D. Fee, “1 and 2 Timothy, Titus”, A Good News Commentary (San Francisco: Harper & Row, 1984), p.10.
30 贊同此譯法的有A. T. Hanson, “The Pastoral Epistles”, The NCBC (London: MMS, 1982), p. 59 及Thomas C. Oden, “First and Second Timothy and Titus”, Interpretation: A Bible Commentary for Teaching and Preaching (Louisville: John Knox Press, 1989), pp. 39-40.
31 John R. W. Stott, “The Message of 1 Timothy & Titus: The Life of the Local Church”, BST (Leicester: IVP, 1996), p.49.
32 「罪的列表」(list of vices) 是希臘哲理文學上常用的教導工具(common teaching device),猶太裔基督徒裴羅(Philo)也常常用於其著作上,其中最長的列表有146種罪。可參:Margaret Davies, “The Pastoral Epistles: I and II Timothy and Titus”, Epworth Commentary (London: Epworth Press, 1996), p. 11; Raymond F. Collins, p. 30.
33 可參:J. L. Houlden, The Pastoral Epistles, The Pelican NTC (New York: Penguin Books, 1976), pp. 58-59; Maxwell R. Robinson, A Commentary on Pastoral Epistles, The Christian Student’s Library No. 27. (Mysore: Christian Literature Society, 1962), p. 18; Walter Lock, 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Pastoral Epistles: I & II Timothy and Titus, ICC (Edinburgh: T. & T. Clark, 1924), p. xii; I. H. Marshall, pp. 378-379.
34 Gordon D. Fee, p. 10.
35 陳終道,《新約書信講義之一:提摩太前後書、提多書講義》(香港:宣道,1976),頁46。
36 William Barclay, Letters to Timothy, Titus, Philemon, 2nd ed., The DSB (Edinburgh: The Saint Andrew Press, 1960), p. 60.
37 Thomas C. Oden指出這七對罪的名詞是刻意地編排的,以「傷害神的罪」作首,再談論「傷害鄰舍的罪」。可參:Thomas C. Oden, p. 39,註 70。
38 這節經文的原文ouk oidate oti(你們不知道),前面是有連接詞的,NASB這句經文是有連接詞Or的,這句和6:2、16、19都是相似的,筆者認為WBTC和現中的「難道你們不知道嗎?」,或用「或是你們不知道嗎?」(or do you knot know?) 會更能表達原文的意思。這種寫作手法是屬希羅修辭手法的問句,暗喻了保羅已經曾在此範疇教導過他們,他們也十分清楚保羅現在正談論的。
39 除了現中譯作「邪惡的人」(NIV譯作wicked),其它中文譯本都是「不義的人」,英文翻譯通常都是unjust及unrighteous (NRSV是wrongdoers),adikoi這字於路加福音16:10-11亦可解作不誠實 (dishonest)、不可靠 (not trustworthy),也有以詭詐待人的意思 (deals fraudulently with others),林前13:6的adikia則有「喜歡做壞事」(rejoice in wrongdoing) 的意思。保羅用這個字很可能是與上文提及弟兄們彼此之間有「虧負」(defraud)及「欺壓」的行徑,甚至可能與五章的「淫亂」有關。
40 「不能承受」 (kleronomeo) 這字於新約出現了18次,其概念是源於舊約神對亞伯拉罕有關迦南地應許之地的領受; 在福音書中通常是與「永生」或「神的國」一起應用(太19:29,25:34;可10:17;路10:25,18:18),而希伯來書則包括承受「名字」(1:4)、「救恩」(1:14)、「神的應許」(6:12)、「祝福」(12:17),甚至和「兒子的產業和名份」有關(加4:30;啓21:7)。「神的國」(basileia) 是新約常用的字,其泛指「彌賽亞的國度」,神的權能彰顯的地方。可參:W. B. Harris, The First Epistle of St. Paul to the Corinthians, CSL No. 15 (Mysore: The Christian Literature Society, 1958), p. 85.
41 「自欺」的希臘文是planao,於新約中被用了39次,其意思非常豐富,除了有欺騙 (deceived),還有被誤導 (mislead)、迷路 (led astray)、離開真理 (wanders from the truth) 的意思。通常欺騙人、引領人走迷的是行惡的人(提後3:13)、假先知或教師(太24:11、24;啟2:20),甚至魔鬼撒但(啟12:9,20:10)。而與此段經文相關的分別是林前15:33和加6:7,分別談論「就像不認識神的人般所犯的罪」和「放縱情慾」的問題。而don’t do astray是希羅修辭手法中,勸勉時所使用的口號 (an exhortation slogan)。參:Raymond F. Collins, First Corinthians, Sacra Pagina vol. 7 (Collegeville, Minnesota: MG book of the Liturgical Press, 1999), pp. 235-236.
42 「淫亂的」,這字也於提前1:10 筆者之前所詮釋的經文中出現,如之前所述,其譯作「性行為不道德」 (NIV的sexual immorality 或 NET的sexually immoral),其意思泛指所有形式的淫亂,包含了嫖妓或受僱作性服務 (prostitution and harlots)。
43 「偷竊的」在十誡中是緊貼在「姦淫的」之後的(出20:14-15),在羅馬書2:21-22,他們都是一同被保羅拿來訓勉人的,可見「姦淫的」和「偷竊的」彼此互有關連,行「姦淫的」也包含著偷盜別人的兒女、丈夫或妻子。
44 「醉酒的」(methusos),其意思非常清晰,就是指「放縱的飲酒」,於希羅時期,通常是伴着奢華宴樂的生活 (luxury-loving),這罪通常也和「拜偶像」和「淫亂的」連繫,都是屬放縱情慾和肚腹的行為。
45 「辱罵的」在翻譯上比較不同,其希臘文loidoros只是用於林前5:11及此處,現中和WBTC將之譯作「毁謗」,NRSV, NASB的 revilers 和NIV的 slanderers,loidos有着惡意、傷害別人名譽的意思,所以,也可解作「搬弄是非」的謊言。筆者認為NET的翻譯 verbally abusive 會較為全神。筆者認為保羅於經文中使用這字可能和第四章中,他被哥林多信徒論斷(4:3)及毁謗(4:13)有關,藉此挑戰那些用言語惡意中傷保羅的人。
46 「勒索的」(harpax) 有grasping的意思,和「偷竊的」相近。而「偷竊的」源頭絕對和「貪婪的」有關,就如William Barclay所述,希臘文「貪婪的」(pleonektes) 有着奪取更多自己沒有權利擁有的東西的意思 (aggressive getting, grabbing that to which has no right)。 參:William Barclay, Letters to Corinthians, The DSB Series, 2nd ed. (Edinburgh: The St. Andrew Press, 1956), p. 59.
47 特別是5:11中的罪,可參:Richard B. Hays, First Corinthians, Interpretation: A Bible Commentary for Teaching and preaching (Louisville, KY: JKP, 1997), p. 97.
48 前揭書。
49 Peter Coleman, pp. 96-97.
50 梁家麟,《今日哥林多教會— 哥林多前書註釋》(香港:天道,1992),頁153。
51 William Barclay, Letters to Corinthians, p. 58.
52 Peter Coleman, p.95.
53 Hans Conzelmann, 1 Corinthians, Hermeneia- A Critical and Historical Commentary on the Bible (Philadelphia: FP, 1975), pp. 106-107.
54 梁家麟,頁153。
55 John Hargreaves, A Guide to First Corinthians, TEF Study Guide 17 (London: SPCK, 1991), p. 68.
56 William Barclay, Letters to Corinthians, p.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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