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文章:「保羅的同性戀觀」(上)、「保羅的同性戀觀」(中)
引言
羅馬書是一卷極具影響力、甚至可以算是對基督教歷史而言非常重要的書卷。 與此同時,由於充滿着與「稱義」、「信」及「罪」有關的內容,既豐富、又艱深,不但令讀者閱讀時覺得困難,更常常成為了很多神學家的研究對象,視之為「基督教信仰的定義和核心的教導」。然而,當學者們紛紛以羅馬書作為一卷神學作品去研讀,甚至將其分析、解構,更將不同的神學主題「對號入座」,是很容易忽略了作者的本意。所以,筆者十分贊同Robert Morgan的看法,我們在閱讀羅馬書時,不應過於狹窄地只將焦點集中在神學、文學或歷史等學術性的研究上,而要讓文本本身帶領我們明白作者想表達的是什麽,甚至作者並沒有表達什麼,尊重並尋找作者真正的意圖。[1]Robert Morgan, Romans, NT Guides (Sheffield: Sheffield Academic Press, 1995), pp. 10-12.
保羅的同性戀觀:《羅馬書一章二十六至二十八節》經文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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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2]這裡的連接詞「因此」,英文譯本則主要是for this reason (NET, NASB, NRSV, BBE) 和意思相近的because of this (NIV)。所以,呂振中譯本的「為這緣故」和現中的「因為這樣」的翻譯會更精準。,神任憑 [3]「神任憑 …」paradidomi,除了呂振中用「放給」外,其他中文譯本都用「任憑」,英文是gave over to (NIV, NET, NASB) 和gave up (NRSV, BBE, KJV),這字於新約是非常普遍的,通常是譯作「捨」(gave up)、「交付」(handed over, deliver)、「被賣」(betray)、「傳」(pass, entrust)等,最常用於耶穌被交在人手裡,徒7:42「神就轉臉不顧,任憑他們事奉天上的日月星晨」也是用這字;弗4:19的「良心既然喪盡,就放縱私慾」的放縱也是這個字,其意思是指將自己交給情慾。因此,筆者認為英文gave over to是最好的,有「將 … 交作」或「讓 …沉溺於」,有「容許被控制」的意思。由於神並非「放棄」(gave up) 他們,若譯作「神將他們交予」(delivered them up) 或「神讓他們沉溺於」會更為貼切,而呂振中的「神就把他們放給」也是合適的。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4]「可羞恥的情慾」的中文翻譯上大致相同,但英文翻譯則較參差,有degrading passions (NASB, NRSV)、NIV的shameful lusts、NET的dishonorable passions、BBE的evil passions和KJV的vile affections。這字的希臘文是pathos atimia,atimia通常是解作榮耀的相反(林前15:43;林後6:8),通常譯作「羞辱」(林前15:43;林後6:8,11:21),也是「貴重」的相反(提後2:20),羅馬書9:21更譯作「卑賤」,有羞恥、卑賤、令人厭棄的意思;pathos在新約用了三次,都是保羅的書信,除了此處,其它都是譯作「邪情」(西3:5;帖前4:5)。筆者認為中文若譯作「情慾」,會容易和24節的epithymia(和合本也是譯作「情慾」)混淆,因這字主要是解作desire,特別是指lustful desire,若英文譯作passion or affection又不足以表達其會「令人腐化」、「災難般」的情感這負面的意思,因此,若譯作「令人腐化的情感」(英文:depraved passions) 會比較適合。因此,整句翻譯就是「為這緣故,神將他們(是指1:21-25 中選擇拜偶像的人)交予(或神讓他們沉溺於)可羞恥的、令人腐化的情感」(For this reason, God gave them over to dishonorable or shameful, depraved passions)。
(不但)[5]根據原文,在「他們的女人」前是有一個連接詞gar,雖然和合本並沒有,但現中及呂振中均用「不但」,而英文譯本則大部份都有,通常譯作for或even,而NKJV及KJV更用for even,常用於希羅修辭手法上以舉出例子去支持其論點。可參:Robert Jewett, Romans, Hermeneia – A Critical and Historical Commentary on the Bible (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2007), p. 173. 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 [6]此句的核心是「變為」(metallasso)這動詞,英文翻譯普遍是用exchange,有交換替代的意思,此字只用於25和26節;而羅1:23則是allasso,也是「變為」change,這字通常譯作「改變」(徒6:14;林前15:51-52;來1:12),所以,若此處譯作「變為」會容易讓人與 allasso 這字混為一談,而譯作「取代」或「交換」(exchange)會更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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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也是如此 [7]此句的開首是homoios,是希臘文中普遍的字,其於新約有30次,可解作和前者一樣或相像的意思,大部份英文譯本都是譯作 likewise or in the same way (NET, NKJV, NIV, NASB, NRSV),中譯本的「同樣」(WBTC、新)、「也是這樣」(呂)和「也是如此」(和)都十分適合,比較奇怪的是,現中並沒有特別將此翻譯出來。 筆者在此會選用新譯本的「同樣地,男人也…」的翻譯。,
棄了 [8]「棄了」aphiemi,中文譯本較一致,都是「放棄」(WBTC、呂、現中)、「捨棄」(新)或「棄」(和),這字於新約有豐富的意思,可解作「赦免」forgive(太6:12;路12:10;徒8:22;約壹2:12);「離開」leave or apart(太4:11、22,8:15,26:44;約4:3;來6:1)或「放下或捨棄或拋棄」abandon or forsaken or divorced(太4:20、5:24;可10:28;路5:11,13:35;18:28;林前7:12-13)或「只剩下或留下」left(太24:41;可12:20,13:2,14:50;路17:35;約16:32;徒14:17;來2:8)和「任憑或容許或讓…吧」let/permit or leave them alone or tolerate,不加以制止的意思(太15:14;可7:27,14:6,15:36;路9:60,13:8;約18:8;林前7:11;啟2:20)。筆者認為「離棄」既有「離開了」(leave) 、又有「捨棄」(forsake) 的意思,因此,此句可譯作「同樣地,男人也離棄了與女人本來的性的功用」(英文:In the same way, men also forsake the natural sexual function with women)。 女人順性的用處,
慾火攻心,彼此貪戀,[9]此句的英文翻譯是 were inflamed with lust for one another (NIV),其動詞ekkaio通常被譯作inflamed (NET, NIV)、burned (NASB, NKJV) 和consumed (NRSV),都是解作燃點起或焚燒的意思。
然而,是什麽燒着了?希臘文是orexei auton ein allelon,allelon有「彼此」或「互相」(one another) 的意思,是新約經常用到的字。而orexei和ekkaio一樣,只應用於此段經文,中文大都是譯作「慾或慾火(和、現中、新、WBTC)或「淫慾」(呂),英文的lust (NIV, NKJV)或passion (NET, NRSV) 或desire (NASB, BBE)。不過,筆者認為這樣的翻譯會使讀者不能分別epithymia和26節討論過的pathos(即「令人腐化的情感」depraved passions)這幾個字。因為epithymia通常譯作「情慾或私慾」lust or desire(羅1:24,6:12,13:14;可4:19;弗2:3;西3:5;提後2:22,3:6;彼前1:14),也有譯作「貪心或貪愛」(羅7:7-8;啟18:14),甚至「情願或願意」(腓1:23;帖前2:17),所以,這字有「强烈渴望和慾望」 (desire for) 的意思。Robert Jewett認為 orexei有appetite(胃口)的意思及隱喻着animalistic sexuality, 有如動物在性方面的追求,很想征服、佔有或控制的慾念(craving)。筆者認為將此字譯作「獸性般的性慾」(animalistic sexual cravings or animal desires ) 會更為合適。因此,其翻譯為「他們彼此間的獸慾、如火焚燒」或「彼此燃起了獸性般的性慾」(were burned into their animalistic sexual desires towards one another) 會更貼近原文的意思。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 [10]在此,有關兩節經文所提及的「男人」和「女人」,希臘文都是眾數的,泛指女人們這樣行,男人們也是一樣。關於「行可羞恥或可恥的事」(和、現中、新),英文shameless acts (NET, NRSV) 或indecent acts (NIV, NASB),WBTC是譯作「猥褻的行為」,呂振中則譯作「羞醜的事」。原文是aschemosune,除了此處,只用於啟示錄16:15談及赤身露體的「羞恥」,與這字相關的用處是於林前7:36的「不合宜」、12:23的「不俊美」和13:5的「作害羞的事」,Robert Jewett認為此字既可解作 “unseemly deed”(不得體,如:出20:26及利18:6-8),又可用作 “sexual organs”(性器官的展露) 。katergazomai和apolambano是此句的動詞,katergazomai可解作「產生或生出」produces(羅5:3,7:8,7:13;林後4:17,7:10,9:11;雅1:3)、「帶來」brings(羅4:15;林後)、「作或行或成就」do or accomplish(羅15:18;林後5:5;弗6:13;彼前4:3),甚至有「顯出」shows(林後12:12)的意思。所以,此處可以解作「男人和男人產生了或作出了不合宜的行為」,實際上,無論是意譯或跟隨着上文的思路,這裡講及的「不合宜或不得體的行為」是指「露出了性器官」,也就是「產生性行為」,這引伸出來的意思和Ernst Käsemann的看法吻合,他指出當aschemosune katergazomai一齊用時是指「性交」(sexual intercourse) 的委婉說法。 可參:Ernst Käsemann, Commentary on Romans, edited & translated by Geoffrey W. Bromiley (London: SCM Press, 1980), p.49.
而Robert Jewett更認為katergazomai明顯表達 “work up for use” or “produces juices in the body”的意思。 因此,筆者會採用「男人和男人行(露出下體般)不合宜的事」(men with men brought out improper deeds like having sexual relations) 這翻譯。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11]apolambano 有「所得回的」(repaid, get back, received back) 的意思(路6:34,18:30,23:41;西3:24;加4:5;約貳8),即因着一些行為而獲得的意思,筆者認為英文若只譯作receive (NIV, NET, NASB, NRSV)、中文的「受」(和、新)和「得到」(呂),都不夠現代中文譯本的「招來」更貼近原文的意思。
招來了什麼?「妄為當得的報應」due penalty for their perversion (NIV)。「妄為」希臘文 plane這字有「被迷惑或欺騙」deceived(太27:64;弗4:14;約壹4:6)、「錯誤或謬誤」error(帖前2:3;帖後2:11;彼後2:18,3:17;猶1:11)和「偏離」astray or wandering(雅5:20,也包括思想上的迷失)的意思,Robert Jewett甚至認為這「迷惑」是只性方面的,應譯作seduction而非error, 不過,筆者認為這字應該是採用較廣濶的意思,因馬太福音27:64中的內容明顯是與「性」無關的,所以,譯作error (NET, NASB, NRSV, NKJV) 會比perversion (NIV) 更好;而中文譯作「妄為」(和、新、呂)或「這種敗行」(現中)或WBTC的「墮落」也未能直譯出這字的意思,筆者認為譯作「謬誤」會更好。
原文antimisthia 大部份中文譯本都是用「懲罰」(現中、WBTC)或「報應」(和、呂、新),英文都是penalty (NIV, NET, NASB, NRSV, NKJV),可解作「報酬」、「賠償」或「報答」reward or recompense or fair exchange,除了此處,只用於林後6:13的「用寬宏的心報答我」。其意思是指因着其行為而得到的結果,根據Ernst Käsemann,這是屬法律上的語言 (legal language),有着「敗壞的結果」的意思 (ruinous result)。可參:Ernst Käsemann, p.49. 所以,此句應譯作「及他們自己所招來的就是因他們的謬誤而應得的結果」(and got/ received back the fair exchange/due result for their error themselves)。。
經文分析
在分析經文之前,筆者想先簡單談論一下這兩節經文的上下文背景。
1:1-7是保羅對羅馬信徒的問候,藉此表達了自己使徒的身份(1:1、5),單是幾節經文便分別出現了四次(1:1、6-7)和八次(1:1、3-4、5、7-8、9)「奉召或蒙召」及「耶穌基督或神的兒子」,這强調了保羅(即「我」)和羅馬信徒(即「你們」)之間密切的關係 — 都是被耶穌基督呼召作聖徒的。
1:8-15則表達了保羅寫信給羅馬信徒的原因,包括欣賞他們(1:8),表達渴望能親見他們(1:10、13)及從他們中間得些果子(1:13)[12]這裡所指的可能就是後文有關因聖靈而結的「成聖的果子」(6:22;7:4;8:22)。;而牧養教會、堅固及安慰彼此的信心(1:11-12),將「福音」傳給外邦人(1:13)及羅馬信徒(1:15),都是保羅作使徒的職分(1:5)。明顯地,「福音」是整卷羅馬書中重要的主題(1:1-2、9、15;2:16;10:16;11:28;16:25),所以1:16-17也可以說是整卷羅馬書的「序言」,也表明了此信的目的,藉「福音」的信息顯明「神是公義的,並不偏待人!」。
1:18-32整段都有着重複的主題,包括「他們」(指「外邦人」,1:19、21、24、26、28、32)及有關「神」的主題(上文:1:1-2、8、10、16-17),單是18-32節,已有14次之多。保羅這樣輔排為要帶出「神的主權、神性和大能」與「人的軟弱和限制」,而「顯明」及「知道或曉得」是這段經文的重點,承上接下,與1:32呼應,突顯人的墮落,其選擇犯罪的根源是叛逆、驕傲的態度。就如Art Ross and Martha Stevenson所講:「罪是人信靠自己的情感、看法、情慾多於信靠神及神的旨意。」 [13]Art Ross, and Martha Stevenson, Romans, Interpretation: Bible Studies (Louisville, KY: 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 1999), pp. 22-23. 正因如此,「神的義」與「人的不義」(1:18)也成為强烈的對比。
另外,在這段落中,18節是序幕,「不虔」是對神的;「不義」則是對人的。 [14]John R. W. Stott, The Message of Romans, BST (Leicester: IVP, 1994), p. 72; Charles Hodge, p. 35. 其中,「心」的主題更是連結了18-23、24-25、26-27及28-32節這些段落,是有層次的表達。
根據保羅所述,人的心因虛妄的思念而變得昏暗無知(1:21),令他們敬拜各種偶像(1:23、25),也因此而更隨心所欲地放縱情慾,以致慾火攻心而玷辱自己的身體(1:24、27),最後人的心變得扭曲(1:28),滿心裝滿了不義及各種邪惡(1:29)。所以,人之所以「行…事」(無論是不義、污穢或羞恥等惡事,1:18、24、27-28、32)乃是由「心」開始。而神的回應就是任憑他們,不加以干預,讓他們隨心而行, 「任憑」(或譯作「神將他們交予」)這個主題(1:24、26、28)也將1:24-25,26-27及28-32三個段落串連起來。
對於認為保羅是認同同性性行為的學者們對「自然的性關係」上都有着不同的解釋和探討,甚至會揣測究竟當日保羅所講的「自然」是否與現代人類性關係上的「自然」一樣等等[15]有關「自然神學」的討論,可參:Anders Nygren, Commentary on Romans, translated by Carl C. Rasmussen (London: SCM Press, 1952), pp. 105-108.,就如筆者於上一篇結尾時所談及,若那人的本質(自出生以來)就是「同性性傾向的」,這就不是違反自然,那不就等於保羅也贊同同性戀嗎?
關於這方面,筆者有以下的看法:26-27節所談及「順性的用處」(phusikos chresis)和「逆性的用處」(para phusis)分別被譯作natural relation和 unnatural (NIV) , i.e. against nature (違反自然),phusis這個字可解作「生來的時候」(加2:15)、「本來或本性」(羅2:14、27,11:21、24;加4:8;林前11:14;弗2:3),而彼後1:4的「神的性情」可解作神的「本質」,最特別的用處是雅3:7:「各類的走獸,… 也已經被制伏了」,有着「被造」時的狀態。
chresis可解作「用處」(use),這字則只用於26及27節的經文,而後者是講及男人離開了「與女人的phusikos chresis」,男人與男人有性的關係。所以,這裡所講的「用處」明顯是和「性」的功用(sexual function)或「性」的關係(sexual relations)有關。筆者認為phusikos chresis應譯作「本來的性的功用」,是泛指原本的性的功用,和「順、逆」並無直接關係。
而para phusis則可譯作「違反本性或本質」(contrary to nature)。整句就是「不但他們的女人將本來的性的功用交換為違反本性的」(For even their women exchanged the natural sexual function for/into that was contrary to nature);因此,若整合了羅馬書1:26-27節,中文的翻譯就是:
「為這緣故,神將他們交予可恥的、令人腐化的情感,不但他們的女人將本來的性的功用交換為違反本質的;同樣地,男人也離棄了與女人本來性的功用,彼此燃起了獸性般的性慾,男人和男人作出了(露出下體般)不合宜的事,及他們自己所招來的就是因他們的謬誤而應得的結果。」
英文翻譯:God gave them over to dishonorable, depraved passions. For even their women exchanged the natural sexual function for that was contrary to nature. In the same way, men also forsake the natural sexual function with women, were burned into their animalistic sexual desires towards one another. Men with men brought out improper deeds (like having sexual relations) and received back the fair exchange for their error themselves.
根據以上詮釋,保羅所認為的「原本」 (not just natural, but also original) [16]John R. W. Stott, The Message of Romans, p. 78. — 乃男人與女人被神造時那不同的性的功用和本質,[17]有關這方面,巴特有非常詳盡的分析,可參:巴特著,《教會教義學》,何亞將、朱雁冰譯,精選本(香港:三聯,1996),頁400-454。「男與女的性關係」就是神所設計「本來的性的功用」。相反,無論男與男、女與女的性關係都屬於「違反本質或神原來對性的功用和設定」。
不但如此,和提前1:9-10及林前6:9-10不同的是,當連接了上下文的背景,保羅在這裡更罕有地、詳盡地分析和解構了「同性性行為」的成因及其意識形態(即其思想及心態的進路)、神對這行為的「評價」,以及這謬誤所應得的「報酬或結果」。
首先,促使「同性性傾向」(筆者將之歸納為「同性間强烈的愛慕」)乃是源於「心」及「思念」變得虛妄昏暗,而「心」的昏暗是源於不敬拜「造物的主」而敬拜「受造之物」(1:20、25),是因「拜偶像」而產生的行為之一,就像F. F. Bruce所述,「拜偶像」是所有淫亂或性行為不道德的源頭。 [18]F. F. Bruce, The Letters of Paul to the Romans, The TNTC, 2nd ed.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1985), p. 78. 什麼是「拜偶像」呢?重點就是「取代或交換」(exchange),以「會朽壞的」取代「不能朽壞的神」、以「謊言」取代「真實」、以「違反本質」取代「本來的性的功用」,將「不合宜」的變為「合理」等。J. C. O’Neil在此說得好,「拜偶像就是敬拜那些會改變的」[19]J. C. O’Neill,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London: Penguin books, 1975), pp. 44-45.。
而導致「拜偶像」的根源就是「知道…卻(不)」的心態,就是人選擇「故意」不將神當神、不認識祂、「故意」敬拜及事奉受造之物而非造物主、「故意」不給神應得的榮耀及感謝(1:21、28),甚至「知道」這些罪是當死的,「卻」不但自己去行,更(故意)叫別人去行(1:32)。[20]Hay, David M., Romans. Pauline Theology, volume III. and E. Elizabeth Johnson, eds.,(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1991), p. 139.
保羅評價這樣的行為是「不虔不義」的,是造成「神的忿怒」的原因。根據28及32節,神對他們這樣的選擇就是「將他們交予或讓他們沉溺」於「不能正常運作的思想或心智」(a depraved mind),所指的不單是道德的敗壞,更是「理性」(reason) 的腐敗[21]John Ziesler,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TPINTC (London: SCM Press, 1989), p. 79; John A. T. Robinson, Wrestling with Romans (London: SCM Press, 1979), p. 23., 將他們交予「罪」,這就是「神的忿怒」[22]Anders Nygren, p. 110; James D. G. Dunn, Romans 1-8, WBC, Vol. 38A (Dallas, Texas: Word Books, 1988), p. 75.。 保羅並沒有仔細列明那些是「應得的報酬」(或譯作「所招來的結果」),只是表達了這些結果是回到他們自己身上; C. R. Hume提出其中的「報酬」就是發在犯這些罪行的人的身上的疾病,當然,也可能是其生活模式所帶來的影響和傷害。[23]C. R. Hume, Reading Through Romans (London: SCM Press, 1999), p. 33.
因此,筆者有理由相信保羅視「同性性傾向」為「後天性」的產物,是因人受騙、偏離神,從而產生「心和思想上的謬誤」,而非「先天性的」或來自造物的主 — 屬神的產物。這「偏離」主要源自人的「自我中心」(self-centredness) 及「自私」(self-interest),[24]John A. T. Robinson, pp. 23-24.「狂傲」和「叛逆」等罪。
總結
- 在神眼中,這是不榮耀的、可恥的及令人腐化的情感;
- 是一個謬誤 (error),是被迷惑及欺騙後的一個錯誤,及
- 這行為的發生是神容許人離棄祂所設計「本來的性的功用」,將他們交予/讓他們沉溺於隨心所欲的情感而不加以制止的一個選擇和決定,而非先天性或被逼的。
除了經文詮釋外,其核心問題是究竟保羅對「同性戀」的觀點及教導是否只因其受「猶太教」的背景影響及希羅文化影響而有的教導,是「歷史文化的教導」?
為此,筆者總結了二個論據支持保羅的同性戀觀及其教導是「原則性的教導」。
第一,「同性性行為」是屬「罪」的問題。保羅於新約所談論的「罪」和「猶太教」的違反「律法」作出了明顯的區別。保羅於其書信,特別是哥林多前及羅馬書,多次將猶太人視「割禮」為被揀選的印記及「以遵守所有律法」作為「義」或「得救」的觀點與基督教信仰完全分出來,而當中所提及的包括了「食物」、「嫁娶」和「受割禮」等律法。保羅以這些「律法、典章、律例」作起點,努力地幫助有强烈猶太教背景的信徒理清基督教信仰的區別,更新舊有的觀點。清晰表達了基督徒是因着「對基督的信心」而得救、為義而非靠「守律法」的行為而稱義,基督徒已不再在「律法之下」,「凡物都是潔淨」的(羅14:14)。這種教導及觀點絕對與耶穌所教導的一致,如耶穌以違反「安息日」(太12:1-12;可3:1-5)、「潔淨」(太15:1-9;可1:41,7:18-19;路11:38-40)和「祭祀」的律法(路10:30-37)作起點,表明神所期望的並非遵守行為上或形式上的敬拜,對「律法」的盲從;而是「心靈和誠實」的敬拜(約4:23-24)、真正認識神及其本質,怎樣才是信靠神的敬拜。[25]史丹利.葛倫斯,《基督教倫理學導論》,江淑敏譯(台北:華神,2004),頁119。
然而,保羅每談及與「十誡」相關的行為,如「姦淫、貪婪、殺人、拜偶像、說謊」等,仍然視其為「得罪神、虧欠人」(羅13:8-10;林前6:8、18)的「惡事」,指出這不單是在猶太人眼中看為「外邦人的罪行」,更是神所憎惡的。而這觀點與耶穌的教導也是完全一致,如在馬可福音7:20-23清楚表明「偷盜、姦淫、驕傲」等都是惡的、是污穢的,甚至約翰福音8:44及馬可福音10:17-21也表達了耶穌視「十誡」的罪行為「罪」。「十誡」的內容是表明了神對「人與神」及「人與人」關係的基本期望和原則,就如保羅於三段經文中表達這些罪是「敵擋純正福音」的行為;行這些惡事的人會有「不能承受神的國」、「神判定這是當死的」等嚴重的後果。因此,保羅與耶穌一樣,從來沒有否定這些「不義」並不是「罪」及「惡事」;相反,清楚表明神對這些「不虔不義」的看法和態度並沒有隨着時代而轉變,都視他們為違反「神的公義、慈愛和敬虔」(提後6:11)、會使人敗壞的罪行(提後6:9;林前15:33-34)。即使耶穌沒有如同舊約律法般以石頭打死行淫時被捉拿的女人,但却清楚表明「淫亂」是「罪」,並沒有將之「美化」為「不同人的需要」;面對人犯這些罪,耶穌更是期望她在得到接納並赦免後不要再犯罪(約8:11),這和保羅有關信徒「得救」後的教導是一致的 — 就是「重生得救」的信徒不應行的、要逃避的、脫離的、靠着聖靈治死的「罪」和「惡行」。因此,人若順從這些不虔不義的罪而行,也不悔改,最終會得着「神的忿怒」作為報酬(羅1:18,2:5、8)。
明顯地,這些「不虔不義的罪」絕對和「婦女蒙頭」(只是當時文化視不蒙頭的婦女為妓女,這是「人的傳統」)和「嫁娶或獨身」(是取決於神的恩腸及社會環境)的問題不可相提並論,因為前者是「神所憎惡的」的行為;後者則是如何作可在社會或禮節上更合宜。同樣地,也和「食物潔淨」和「割禮」的問題不同,因為保羅早已將這些及所有相關的猶太律法及條文,如守節期、安息日、祭祀等規條從基督教信仰中(原則性的教導)分別出來,基督徒不再需要守這些「律法」上的義,因這些與「不虔不義」的態度及行為無關。由於「罪」的問題和「神的救恩」是有着密切的關係,否認了這些罪是「罪」,人便不再因罪和軟弱而需要神並基督的拯救和赦免,所以,「罪」的問題絕對不是歷史文化的問題,乃是整個基督教信仰的核心內容之一。為此,筆者認同E. P. Sanders的看法,保羅對這些「罪」(包括了同性性行為等有關性的罪行)和「食物潔淨」般有彈性的看法截然不同,也沒有和其猶太律法一樣,將這些「罪」刻意從猶太教中分別出來, 這都表明了這並不只是猶太教的教導,也是屬神及耶穌真理性的教導。[26]E. P. Sanders, Paul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p. 113-116.
第二,其中一個導致同性性行為的「同性性傾向」是屬「拜偶像」而產生的問題。無論是在舊約或新約,「拜偶像」是屬對神的「不虔」,是神所憎惡的罪。在舊約時期,先知視「拜偶像」的人為「說出及相信有關神的謊言」(speaking and trusting in “lies” about God),其源頭乃因為人想「成為神」(be like God),能為自己分辨善惡,如同創世記3:5一樣,這便帶來人有意的、選擇性的墮落及偏離。[27]作者引述了:何7:13;耶13:25;賽59:13,可參:Robert Jewett, p. 170.
筆者認為路德說得好,[28]The Library of Christian Classics, vol. XV, Luther: Lectures on Romans, Luther, Martin,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Wilhem Pauck (Philadelphia: The Westminster Press, 1961), pp. 24-27, 33. 真正的「拜偶像」就是人將其自己對神的想像或想法昇華,甚至已假設了其非常肯定神的主權、本質、公義及憐憫就如他們所認為的,自以為已經參透神的事(林前2:10),這種「驕傲」的態度不就是將「自己自私及已扭曲的想法」取代「神的榮耀」嗎?[29]神的榮耀或光輝(希臘文的doxa)通常是「神的名字」的替代 (substitute of God’s name),可參:Ernst Käsemann, p. 45. 而Kirk 更提出「拜偶像」的三步曲,先是人有自己的想法 (reasoning) 及慾念,為自己的行為尋求標準而捨棄神的旨意或本質;然後,容納「多神主義」,即接納所有性格及類別的神,以滿足心裡的情慾和貪慾,就如歌羅西書3:5所描寫一樣;最後,神讓他們沉溺於罪惡當中及得到其招來的結果。[30]K. E. Kirk, The Epistles to the Romans: In the Revised Version with Introduction and Commentary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5), p. 178.
就如帖撒羅尼迦後書2:4所描述,人自稱為神,强烈地用「人的思維」,甚至提出各種哲學、科學論據,去表明「同性性傾向」是「先天性」的,就像「黃皮膚、藍眼睛」一樣,是與生俱來的,這不但私意地定義了「神」— 那造物的主,也定義了被造的「人」;把罪說成「不是罪」,[31]陳終道,《新約書信講義之一:羅馬書講義》(香港:宣道,1977),頁70。 隨心所欲地解讀「神的愛」,並將此高舉到至高無尚的位置,甚至凌駕神公義的本質、及祂對一切受造之物的主權。這等思維不就是「不能正常運作的思想或心智」或「因受騙而偏離的謬誤」嗎?「拜偶像」的罪導致人遠離神,繼而犯罪、對罪妥協、認同及接納罪的心態及行為;因此,也絕對不是「歷史文化」的教導。
教會信徒的回應與實踐
信徒們的生活原則及實踐乃源自神及聖經的教導,效法耶穌基督的榜樣,就像信徒之間經常會問:「若是主耶穌,他會怎樣做?」
有關「自身方面」,經文清晰表明「同性性行為」是不虔不義的罪的一種,就如有些信徒們在未成為基督徒前沉溺於酗酒、性行為上的不道德和淫亂等罪一樣(包括召妓或自己作娼妓)。因此,所有基督徒應該謹慎對待重生得救後的新生命,離開及靠聖靈治死這些罪(提3:3-8;雅4:4;西3:5-11;加5:24),而非抱着因為有神的恩而可繼續犯罪的心態,就如羅馬書6章或約翰福音8:11所述。信徒們應有明確的信念對於這些罪行(猶1:7),不會以自由為名而繼續放縱私慾(彼前2:16,1:13-14;彼後2:2、10、13-22;猶1:4、17-18;弗4:17-24),竭力追求聖潔的生命(帖前4:3-8;來12:15-16),就像「從前偷竊的,不要再偷…親手作正經事」般作出改變或悔改(弗4:28)。
當然,即使是信徒,也會因軟弱而犯罪,所以,必須在成聖的旅程中繼續認真對待及悔改這些「罪行」(提後2:25-26;雅5:19-20;彼後3:9),如有需要,可積極尋求牧者的幫助[32]關於這方面,教會也設有 Strength in Weakness Ministries(SIW) ,為弟兄姐妹提供輔導、牧養及關顧,詳情可瀏覽: https://www.strengthinweakness.org/ 。。對於非行為上的「罪性」,如:淫念、貪婪的心、嫉妒、驕傲的心、甚至「同性性傾向」等,不難理解這些並非「立刻」就能脫離的,是需要在神的恩典下,不斷靠着聖靈、禱告禁食、神的話、教會的牧養而漸漸心意更新,結出聖靈的果子,重新擁有一顆「聖潔」、可以「行善」、「行義」的心,體驗基督復活的大能。
面對身邊非信徒的「同性戀者」,就如保羅於林前5:9-10所述,信徒並非要全完隔離他們,因為我們也本是罪人,就像信徒們從前也是這樣,現在因基督而重生。所以,信徒應效法耶穌的榜樣,成為他們的朋友(太11:19),讓他們感受神的愛和接納,盼望有機會將福音傳給他們,而任何方式的「歧視」、「鄙視」、「輕蔑」、「排斥」、「醜化」或「羞辱」等態度或行為,都絕對是神所憎惡的、驕傲、自高的罪,信徒這樣行,只會讓他們更加遠離神。
然而,「接納」及「愛」並不等於「認同」他們的價值觀、想法及做法,就像蕭壽華牧師所述,要在「憐憫中帶着立埸」[33]關啟文,《是非、曲直 – 對人權、同性戀的倫理反思》,第三版(香港:宣道,2007),頁158-159。。 所以,信徒們亦要小心不要與他們爭論,若然在神的主權下,也將他們交予這些「令人腐化的情感」,人可以作的更是有限。筆者相信,就像羅馬書的信息一樣,神的計劃及恩典是「不偏待人」的,就像猶太信徒容易看輕外邦人般,「在後的,必要在前」,也許正因為在這「謬誤」中得到應得的、所招來的結果,最終他們便有機會回轉、悔改並歸向神!因此,筆者認為信徒們最好的回應就是為他們祈求,繼續學習用耶穌基督的愛去愛他們,因為「愛是永不止息的」。
註腳
↑1 | Robert Morgan, Romans, NT Guides (Sheffield: Sheffield Academic Press, 1995), pp. 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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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這裡的連接詞「因此」,英文譯本則主要是for this reason (NET, NASB, NRSV, BBE) 和意思相近的because of this (NIV)。所以,呂振中譯本的「為這緣故」和現中的「因為這樣」的翻譯會更精準。 |
↑3 | 「神任憑 …」paradidomi,除了呂振中用「放給」外,其他中文譯本都用「任憑」,英文是gave over to (NIV, NET, NASB) 和gave up (NRSV, BBE, KJV),這字於新約是非常普遍的,通常是譯作「捨」(gave up)、「交付」(handed over, deliver)、「被賣」(betray)、「傳」(pass, entrust)等,最常用於耶穌被交在人手裡,徒7:42「神就轉臉不顧,任憑他們事奉天上的日月星晨」也是用這字;弗4:19的「良心既然喪盡,就放縱私慾」的放縱也是這個字,其意思是指將自己交給情慾。因此,筆者認為英文gave over to是最好的,有「將 … 交作」或「讓 …沉溺於」,有「容許被控制」的意思。由於神並非「放棄」(gave up) 他們,若譯作「神將他們交予」(delivered them up) 或「神讓他們沉溺於」會更為貼切,而呂振中的「神就把他們放給」也是合適的。 |
↑4 | 「可羞恥的情慾」的中文翻譯上大致相同,但英文翻譯則較參差,有degrading passions (NASB, NRSV)、NIV的shameful lusts、NET的dishonorable passions、BBE的evil passions和KJV的vile affections。這字的希臘文是pathos atimia,atimia通常是解作榮耀的相反(林前15:43;林後6:8),通常譯作「羞辱」(林前15:43;林後6:8,11:21),也是「貴重」的相反(提後2:20),羅馬書9:21更譯作「卑賤」,有羞恥、卑賤、令人厭棄的意思;pathos在新約用了三次,都是保羅的書信,除了此處,其它都是譯作「邪情」(西3:5;帖前4:5)。筆者認為中文若譯作「情慾」,會容易和24節的epithymia(和合本也是譯作「情慾」)混淆,因這字主要是解作desire,特別是指lustful desire,若英文譯作passion or affection又不足以表達其會「令人腐化」、「災難般」的情感這負面的意思,因此,若譯作「令人腐化的情感」(英文:depraved passions) 會比較適合。因此,整句翻譯就是「為這緣故,神將他們(是指1:21-25 中選擇拜偶像的人)交予(或神讓他們沉溺於)可羞恥的、令人腐化的情感」(For this reason, God gave them over to dishonorable or shameful, depraved passions)。 |
↑5 | 根據原文,在「他們的女人」前是有一個連接詞gar,雖然和合本並沒有,但現中及呂振中均用「不但」,而英文譯本則大部份都有,通常譯作for或even,而NKJV及KJV更用for even,常用於希羅修辭手法上以舉出例子去支持其論點。可參:Robert Jewett, Romans, Hermeneia – A Critical and Historical Commentary on the Bible (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2007), p. 173. |
↑6 | 此句的核心是「變為」(metallasso)這動詞,英文翻譯普遍是用exchange,有交換替代的意思,此字只用於25和26節;而羅1:23則是allasso,也是「變為」change,這字通常譯作「改變」(徒6:14;林前15:51-52;來1:12),所以,若此處譯作「變為」會容易讓人與 allasso 這字混為一談,而譯作「取代」或「交換」(exchange)會更貼切。 |
↑7 | 此句的開首是homoios,是希臘文中普遍的字,其於新約有30次,可解作和前者一樣或相像的意思,大部份英文譯本都是譯作 likewise or in the same way (NET, NKJV, NIV, NASB, NRSV),中譯本的「同樣」(WBTC、新)、「也是這樣」(呂)和「也是如此」(和)都十分適合,比較奇怪的是,現中並沒有特別將此翻譯出來。 筆者在此會選用新譯本的「同樣地,男人也…」的翻譯。 |
↑8 | 「棄了」aphiemi,中文譯本較一致,都是「放棄」(WBTC、呂、現中)、「捨棄」(新)或「棄」(和),這字於新約有豐富的意思,可解作「赦免」forgive(太6:12;路12:10;徒8:22;約壹2:12);「離開」leave or apart(太4:11、22,8:15,26:44;約4:3;來6:1)或「放下或捨棄或拋棄」abandon or forsaken or divorced(太4:20、5:24;可10:28;路5:11,13:35;18:28;林前7:12-13)或「只剩下或留下」left(太24:41;可12:20,13:2,14:50;路17:35;約16:32;徒14:17;來2:8)和「任憑或容許或讓…吧」let/permit or leave them alone or tolerate,不加以制止的意思(太15:14;可7:27,14:6,15:36;路9:60,13:8;約18:8;林前7:11;啟2:20)。筆者認為「離棄」既有「離開了」(leave) 、又有「捨棄」(forsake) 的意思,因此,此句可譯作「同樣地,男人也離棄了與女人本來的性的功用」(英文:In the same way, men also forsake the natural sexual function with women)。 |
↑9 | 此句的英文翻譯是 were inflamed with lust for one another (NIV),其動詞ekkaio通常被譯作inflamed (NET, NIV)、burned (NASB, NKJV) 和consumed (NRSV),都是解作燃點起或焚燒的意思。
然而,是什麽燒着了?希臘文是orexei auton ein allelon,allelon有「彼此」或「互相」(one another) 的意思,是新約經常用到的字。而orexei和ekkaio一樣,只應用於此段經文,中文大都是譯作「慾或慾火(和、現中、新、WBTC)或「淫慾」(呂),英文的lust (NIV, NKJV)或passion (NET, NRSV) 或desire (NASB, BBE)。不過,筆者認為這樣的翻譯會使讀者不能分別epithymia和26節討論過的pathos(即「令人腐化的情感」depraved passions)這幾個字。因為epithymia通常譯作「情慾或私慾」lust or desire(羅1:24,6:12,13:14;可4:19;弗2:3;西3:5;提後2:22,3:6;彼前1:14),也有譯作「貪心或貪愛」(羅7:7-8;啟18:14),甚至「情願或願意」(腓1:23;帖前2:17),所以,這字有「强烈渴望和慾望」 (desire for) 的意思。Robert Jewett認為 orexei有appetite(胃口)的意思及隱喻着animalistic sexuality, 有如動物在性方面的追求,很想征服、佔有或控制的慾念(craving)。筆者認為將此字譯作「獸性般的性慾」(animalistic sexual cravings or animal desires ) 會更為合適。因此,其翻譯為「他們彼此間的獸慾、如火焚燒」或「彼此燃起了獸性般的性慾」(were burned into their animalistic sexual desires towards one another) 會更貼近原文的意思。 |
↑10 | 在此,有關兩節經文所提及的「男人」和「女人」,希臘文都是眾數的,泛指女人們這樣行,男人們也是一樣。關於「行可羞恥或可恥的事」(和、現中、新),英文shameless acts (NET, NRSV) 或indecent acts (NIV, NASB),WBTC是譯作「猥褻的行為」,呂振中則譯作「羞醜的事」。原文是aschemosune,除了此處,只用於啟示錄16:15談及赤身露體的「羞恥」,與這字相關的用處是於林前7:36的「不合宜」、12:23的「不俊美」和13:5的「作害羞的事」,Robert Jewett認為此字既可解作 “unseemly deed”(不得體,如:出20:26及利18:6-8),又可用作 “sexual organs”(性器官的展露) 。katergazomai和apolambano是此句的動詞,katergazomai可解作「產生或生出」produces(羅5:3,7:8,7:13;林後4:17,7:10,9:11;雅1:3)、「帶來」brings(羅4:15;林後)、「作或行或成就」do or accomplish(羅15:18;林後5:5;弗6:13;彼前4:3),甚至有「顯出」shows(林後12:12)的意思。所以,此處可以解作「男人和男人產生了或作出了不合宜的行為」,實際上,無論是意譯或跟隨着上文的思路,這裡講及的「不合宜或不得體的行為」是指「露出了性器官」,也就是「產生性行為」,這引伸出來的意思和Ernst Käsemann的看法吻合,他指出當aschemosune katergazomai一齊用時是指「性交」(sexual intercourse) 的委婉說法。 可參:Ernst Käsemann, Commentary on Romans, edited & translated by Geoffrey W. Bromiley (London: SCM Press, 1980), p.49.
而Robert Jewett更認為katergazomai明顯表達 “work up for use” or “produces juices in the body”的意思。 因此,筆者會採用「男人和男人行(露出下體般)不合宜的事」(men with men brought out improper deeds like having sexual relations) 這翻譯。 |
↑11 | apolambano 有「所得回的」(repaid, get back, received back) 的意思(路6:34,18:30,23:41;西3:24;加4:5;約貳8),即因着一些行為而獲得的意思,筆者認為英文若只譯作receive (NIV, NET, NASB, NRSV)、中文的「受」(和、新)和「得到」(呂),都不夠現代中文譯本的「招來」更貼近原文的意思。
招來了什麼?「妄為當得的報應」due penalty for their perversion (NIV)。「妄為」希臘文 plane這字有「被迷惑或欺騙」deceived(太27:64;弗4:14;約壹4:6)、「錯誤或謬誤」error(帖前2:3;帖後2:11;彼後2:18,3:17;猶1:11)和「偏離」astray or wandering(雅5:20,也包括思想上的迷失)的意思,Robert Jewett甚至認為這「迷惑」是只性方面的,應譯作seduction而非error, 不過,筆者認為這字應該是採用較廣濶的意思,因馬太福音27:64中的內容明顯是與「性」無關的,所以,譯作error (NET, NASB, NRSV, NKJV) 會比perversion (NIV) 更好;而中文譯作「妄為」(和、新、呂)或「這種敗行」(現中)或WBTC的「墮落」也未能直譯出這字的意思,筆者認為譯作「謬誤」會更好。 原文antimisthia 大部份中文譯本都是用「懲罰」(現中、WBTC)或「報應」(和、呂、新),英文都是penalty (NIV, NET, NASB, NRSV, NKJV),可解作「報酬」、「賠償」或「報答」reward or recompense or fair exchange,除了此處,只用於林後6:13的「用寬宏的心報答我」。其意思是指因着其行為而得到的結果,根據Ernst Käsemann,這是屬法律上的語言 (legal language),有着「敗壞的結果」的意思 (ruinous result)。可參:Ernst Käsemann, p.49. 所以,此句應譯作「及他們自己所招來的就是因他們的謬誤而應得的結果」(and got/ received back the fair exchange/due result for their error themselves)。 |
↑12 | 這裡所指的可能就是後文有關因聖靈而結的「成聖的果子」(6:22;7:4;8:22)。 |
↑13 | Art Ross, and Martha Stevenson, Romans, Interpretation: Bible Studies (Louisville, KY: 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 1999), pp. 22-23. |
↑14 | John R. W. Stott, The Message of Romans, BST (Leicester: IVP, 1994), p. 72; Charles Hodge, p. 35. |
↑15 | 有關「自然神學」的討論,可參:Anders Nygren, Commentary on Romans, translated by Carl C. Rasmussen (London: SCM Press, 1952), pp. 105-108. |
↑16 | John R. W. Stott, The Message of Romans, p. 78. |
↑17 | 有關這方面,巴特有非常詳盡的分析,可參:巴特著,《教會教義學》,何亞將、朱雁冰譯,精選本(香港:三聯,1996),頁400-454。 |
↑18 | F. F. Bruce, The Letters of Paul to the Romans, The TNTC, 2nd ed.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1985), p. 78. |
↑19 | J. C. O’Neill,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London: Penguin books, 1975), pp. 44-45. |
↑20 | Hay, David M., Romans. Pauline Theology, volume III. and E. Elizabeth Johnson, eds.,(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1991), p. 139. |
↑21 | John Ziesler,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TPINTC (London: SCM Press, 1989), p. 79; John A. T. Robinson, Wrestling with Romans (London: SCM Press, 1979), p. 23. |
↑22 | Anders Nygren, p. 110; James D. G. Dunn, Romans 1-8, WBC, Vol. 38A (Dallas, Texas: Word Books, 1988), p. 75. |
↑23 | C. R. Hume, Reading Through Romans (London: SCM Press, 1999), p. 33. |
↑24 | John A. T. Robinson, pp. 23-24. |
↑25 | 史丹利.葛倫斯,《基督教倫理學導論》,江淑敏譯(台北:華神,2004),頁119。 |
↑26 | E. P. Sanders, Paul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p. 113-116. |
↑27 | 作者引述了:何7:13;耶13:25;賽59:13,可參:Robert Jewett, p. 170. |
↑28 | The Library of Christian Classics, vol. XV, Luther: Lectures on Romans, Luther, Martin,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Wilhem Pauck (Philadelphia: The Westminster Press, 1961), pp. 24-27, 33. |
↑29 | 神的榮耀或光輝(希臘文的doxa)通常是「神的名字」的替代 (substitute of God’s name),可參:Ernst Käsemann, p. 45. |
↑30 | K. E. Kirk, The Epistles to the Romans: In the Revised Version with Introduction and Commentary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5), p. 178. |
↑31 | 陳終道,《新約書信講義之一:羅馬書講義》(香港:宣道,1977),頁70。 |
↑32 | 關於這方面,教會也設有 Strength in Weakness Ministries(SIW) ,為弟兄姐妹提供輔導、牧養及關顧,詳情可瀏覽: https://www.strengthinweakness.org/ 。 |
↑33 | 關啟文,《是非、曲直 – 對人權、同性戀的倫理反思》,第三版(香港:宣道,2007),頁158-1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