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羅的同性戀觀」(下)(Chervy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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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羅馬書是一卷極具影響力、甚至可以算是對基督教歷史而言非常重要的書卷。 與此同時,由於充滿着與「稱義」、「信」及「罪」有關的內容,既豐富、又艱深,不但令讀者閱讀時覺得困難,更常常成為了很多神學家的研究對象,視之為「基督教信仰的定義和核心的教導」。然而,當學者們紛紛以羅馬書作為一卷神學作品去研讀,甚至將其分析、解構,更將不同的神學主題「對號入座」,是很容易忽略了作者的本意。所以,筆者十分贊同Robert Morgan的看法,我們在閱讀羅馬書時,不應過於狹窄地只將焦點集中在神學、文學或歷史等學術性的研究上,而要讓文本本身帶領我們明白作者想表達的是什麽,甚至作者並沒有表達什麼,尊重並尋找作者真正的意圖。[1]Robert Morgan, Romans, NT Guides (Sheffield: Sheffield Academic Press, 1995), pp.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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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obert Morgan, Romans, NT Guides (Sheffield: Sheffield Academic Press, 1995), pp. 10-12.

「保羅的同性戀觀」(中)(Chervy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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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羅神學與其歷史文化背景的關係

保羅書信的內容主要是由「非猶太教」、「通用猶太教」、及「猶太彌賽亞」的資料交織而成的。保羅有著獨特的歷史文化背景,既是希伯來人,孕育於法利賽人的搖籃下,非常熟悉舊約摩西律法;又是羅馬公民,除希伯來文、拉丁文外,更十分精通希臘文及其修辭技巧,能言善辯,令保羅成為善於將希臘修辭技巧和一般希羅書信體栽融合,去傳講其信息。 [1]希羅文化是十分重視修辭技巧(rhetoric skills)以達到辯護(defend)、遊說(persuade)、讚賞(praise)及責備(blame)等目的。這種修辭技巧主要有七部份:exordium介紹問題;narratio敍述問題; propositio論點,;probatio立論; refutatio反論; exhortatio勸勉;及peroratio重申論據及結辯(通常帶有情感的)。其中一種常見的形式是diatribe,就是以一些虛構式的對話、假設性、反問式的問題、誇張的手法作勸勉和指導,這技巧也常於保羅書信內出現,如羅馬書第二章、第六章、加拉太書二至三章。可參:Michael J. Gorman, Apostle of the Crucified Lord: A theological introduction to Paul and His letters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2004), pp. 83-86. 這些獨特的背景更使他成為當時「去解釋從猶太教分別出來的基督教信仰」最合適的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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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希羅文化是十分重視修辭技巧(rhetoric skills)以達到辯護(defend)、遊說(persuade)、讚賞(praise)及責備(blame)等目的。這種修辭技巧主要有七部份:exordium介紹問題;narratio敍述問題; propositio論點,;probatio立論; refutatio反論; exhortatio勸勉;及peroratio重申論據及結辯(通常帶有情感的)。其中一種常見的形式是diatribe,就是以一些虛構式的對話、假設性、反問式的問題、誇張的手法作勸勉和指導,這技巧也常於保羅書信內出現,如羅馬書第二章、第六章、加拉太書二至三章。可參:Michael J. Gorman, Apostle of the Crucified Lord: A theological introduction to Paul and His letters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2004), pp. 83-86.

「保羅的同性戀觀」(上)(Chervy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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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的一個特徵就是道德混亂,道德立場呈多元性及激烈分歧,而且理性似乎對解決這些分歧也無能為力。」 [1]關啟文,《上帝、世俗社會與道德基礎- 當代宗教哲學的探索》(香港:天道,2006),頁13。

這句形容現今社會的評語,筆者認為實在非常貼切。的而且確,隨着「世俗化」、「個人自由主義」的抬頭,「性解放浪潮」(或稱「性革命」)已深深地震撼着這個二十世紀,而同性戀解放運動[2]根據羅秉祥博士的定義,「同性戀解放運動」是指在社會中,積極爭取同性戀者在社會的權益、自由,如爭取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視、同性行為非刑事化、甚至同性婚姻合法化,雖然各地的同志運動的意識形態都有差異,但其最終目的都是達致「同性戀」者能與「異性戀」者一樣,擁有完全相同的、平等的、全面正常化的地位及對待。

關於爭取同性戀非刑事化、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甚至性傾向歧視法等討論,可參:羅秉祥,《黑白分明 – 基督教倫理縱橫談》,第七版(香港:宣道,2000),頁75;關啟文,《是非、曲直 – 對人權、同性戀的倫理反思》,第三版(香港:宣道,2007),頁53-76。
絕對是性革命的先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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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啟文,《上帝、世俗社會與道德基礎- 當代宗教哲學的探索》(香港:天道,2006),頁13。
2 根據羅秉祥博士的定義,「同性戀解放運動」是指在社會中,積極爭取同性戀者在社會的權益、自由,如爭取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視、同性行為非刑事化、甚至同性婚姻合法化,雖然各地的同志運動的意識形態都有差異,但其最終目的都是達致「同性戀」者能與「異性戀」者一樣,擁有完全相同的、平等的、全面正常化的地位及對待。

關於爭取同性戀非刑事化、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甚至性傾向歧視法等討論,可參:羅秉祥,《黑白分明 – 基督教倫理縱橫談》,第七版(香港:宣道,2000),頁75;關啟文,《是非、曲直 – 對人權、同性戀的倫理反思》,第三版(香港:宣道,2007),頁53-76。